公司沒給交保險但是補貼了一點可不可以到勞動局去告

時間 2021-09-04 09:14:31

1樓:roc錢

當然可以去勞動局仲裁了;法律是要求員工可以不懂法,企業必須要懂法的;所以不交保險是違法的,你不但可以仲裁還可以去監察告他;當然如果仲裁的話,一般調解是要你退回補貼和你自己應該承擔的部分,然後公司幫你補交;你也可以不承認有補貼這一說,只承擔個人部分,然後公司補交。

我在一家服裝店上班,工作7年公司一直沒給交保險,最近想辭職,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告嗎?求指點

2樓:專職仲裁員

時間有點長了,可以去社保經辦機構或者稅務局去投訴,如果這個企業整體所有員工沒有繳納著社保,也可以去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就要繳納社會保險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再起訴

這個是程式

工廠沒有給員工買社保,員工去勞動局告會有賠償嗎?

4樓:

工廠不給員工買社保,是可以到勞動局告工廠的。

因為我國的《勞動法》第七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以及繳納社保(五險)不是一個可以商量的事情,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

當員工就業後,發現單位沒有上社保,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去申請勞動仲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後會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將依法對企業處於應繳社會保險繳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具體的步驟:

1、首先需要準備下面幾種材料:

(1)收集有關材料。如簽訂的不交社保的保證書、工資表、招工名單、廠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2)、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3)、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4)、勞動者的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5)、影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等。

2、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涉及到的利益較多,建議去找個擅長解決勞動糾紛的律師介入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交社保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沒有給員工買社保,員工去勞動局告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這兩個法律相關條款看,你公司已違法:收押金,不籤勞動合同,不繳社保。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

原公司不僅要為你補交社保,還要給你支付補償金。公司出爾反爾,沒有誠信,長久做下去對你的未來發展沒什麼好處。

8樓:法律快車

勞動者到勞動局投訴用人單位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是不需要交錢的。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9樓:毓依風

律師好,我在公司做了,2010元月25號進公司,直到2023年7月2號,被公司追破趕出廠,公司迫不及待要讓我寫辭工單,因我去年在公司請假回老家過年,今年正月十一出車貨,公司沒給我買社保,我該怎麼辦,如何是好?

10樓:深圳劉勇律師

1、可以要求補辦。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反映,他們會給你一個說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會有的,你去找勞動仲裁部門會有人幫你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繼實行,給一些勞動者帶來福音,新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應當約定社會保險事項、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現行養老保險政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必須自參保繳費之月起計算繳費年限,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企業未及時給職工辦理參保繳費的,職工應申請勞動仲裁,並根據勞動仲裁裁決結果補繳原單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

14樓:手機使用者

沒有證據能夠能贏嗎?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我可以到勞動局仲裁嗎

15樓:翊薰love詠逺

可以的,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6樓:王元頁

補交社保問題,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

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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