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連續曠工幾天或者累計曠工幾次可以視為自離

時間 2021-09-03 09:09:56

1樓:滾雪球的秘密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幾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

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5.需要注意的問題:

(1)時效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問題。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比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於自動離職的行為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是由企業根據勞動法關於解除老同合同的規定來制定相關的自動離職的政策。

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

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准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3樓: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其實,對曠工幾天才算自動離職,各個企業的規定不一樣。現在職工獎懲條例雖然作廢了,但是裡面的原則企業還是可以參考一下的,過去規定的連續曠工半個月,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可以除名或者開除,現在企業雖然不能再使用除名或者開除,但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曠工多少天,企業應當掌握的原則是,一是教育原則,二是紀律處分,三是屢教不改。

只有通過三次及以上,才能以此來解除員工。否則,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一旦員工提出異議,仲裁或者法院審查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將會受到動議。

4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

5樓:藍藍藍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你們公司應該事先就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在裡面有具體的規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小人物

未作明確規定,具體視企業規章制度而定。

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這是根據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可以予以除名。

除了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規定外,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檔案均未做具體規定。

倒是台灣地區對此有明確規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乙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拓展資料

為保證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單位都有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個幹部職工(員工)必須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幹部職工(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若有事需短暫離開,應先打招呼並安排好工作,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准而擅離職守。違反者,應當依照單位規定給予處分。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於具體曠工幾天會造成自動離職的情況每個單位都有不同的規定,應當按照單位的規定。

8樓:奔三就是拽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經批評教育無效;

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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