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廠生產不過來 而不批准員工請假 在法律法規上違法了什麼

時間 2021-08-30 09:41:21

1樓:

這個要分好幾種情況來看:

一、法定節假日必須休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二、病假、產假必須批;帶薪年假、喪假可與公司進行溝通酌情處理。

三、在生產忙不過來的情況下,要看有沒有加班行為,如果有的話,加班時長超過《勞動法》規定時長,也違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員工提出請事假的,原則上應由本人事先親自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審批單》,明確請假的型別、事由、請假的時間,再由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批准,批准的,就可以休事假。

員工遇到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以向單位請事假,但批准權在於單位。

如果沒批准的,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批准續假而逾期不歸的,就應按曠工論處。

2樓:灰霾中孤獨行者

不准員工請假,違法《勞動法》。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樓:

工廠忙不過來不准請假違法《勞動法》,要加長工作時間應該與勞動者協商。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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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請假必須批准的情況

1、病假,必須給

病假,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療假期。

由於職工身體不適才需要休病假,所以,職工只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就必須批准。

2、帶薪年休假,應當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以上規定表明,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怕職工同意不休帶薪年假,單位也必須給予補償。

3、婚假,可協商

婚假,是指職工本人因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間,由用人單位向職工如數支付工資。

《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男滿25周歲或者女滿23周歲結婚,屬於晚婚。

在用人單位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工作實際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期限。

4、產假,必須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由於產假是法定假,用人單位對於女工休產假請求,必須無條件准許。

5、喪假,酌情批

《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員工享有喪假,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準。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行。

該《通知》明確: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

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6、探親假,酌情定

有關探親假期限,該規定明確規定,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為期30天的探親假一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的探親假,或者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對於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有一次為期20天的探親假。此外,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單位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放工資。並且,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員工請假未獲批准,無故不上班該怎麼處理?

4樓:丶傷感美

請您寬恕我的直言。

員工請假沒有被批准,而不來上班。

我想這個情況是乙個非常嚴重的事情。他不僅挑戰了公司的制度的同時也挑戰了您的威信!

首相在您的公司出現這樣的問題我想您應該慎重考慮下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從新審視您公司的相關制度

第二、審視您的管理方法和執行力(這點直接關係到您的威信)

第四、您有沒有認真理解管理這個概念,管理就是要管要裡,管就是要管主員工的行為、執行力、工作效率,理就是要,理解他們的想法、體諒他們工作或者生活中的困難,也就是善於發現你的員工是否需要公司或者您個人的幫助。

在現在的社會公司出現這樣的問題我想是可悲的,第一除非你的員工是個十足的、無可救藥的傢伙;

第二您是乙個非常遭的老闆。

如果是因為特殊原因而挑戰了您的制度和威信,您可以採取乙個大家既可以接受又不敢再範類似的問題的處理方法,而又讓大家認為您是乙個有良知的老闆。

反之如果這個員工故意挑戰,那麼兄弟我建議來吧,殺一儆百有些時候未免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主席說過:對待敵人我們要殺之、恨之;對待朋友和自己人我們要愛之憐之

員工無合理的請假理由,企業以曠工為由,可如何扣罰員工?

5樓:快樂隨心

首先要強烈申明,你公司的制度本身是有非常嚴重的問題的,任何企業都應該鼓勵員工學習,每個員工都可以有自己的規劃,學習自己感興趣的東西,當然學的東西與公司工作無關,那公司可以不承擔他們的學習費用,如果學習與工作相關的,那就應該由公司出錢了。而且員工這請假的理由不能說不合理,如果你們這都要限制員工,說句不好聽的,你們企業也不會有什麼未來了。而且企業是與員工共贏的,員工幫企業實現目標,企業幫員工實現夢想,你們卻是限制員工,真想不明白你們為什麼要制定這樣的制度。

當然員工日常工作很重要,可以與員工和相關部門怎麼協調,把員工的工作提前或延後處理,任何乙個企業都不能離開某個人就不能運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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