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是怎樣區分的

時間 2021-08-30 09:25:12

1樓:匿名使用者

1、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

動產是能夠移動並且不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不動產是不能夠移動或雖可移動但卻會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物就數量而言,大多數屬於動產,為了簡約法律用語,法律一般以列舉的方法界定不動產,而不動產以外的物,則解釋為動產。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所有權人限制。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生變動效力。

(3)設立的他物權型別不同。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而動產可設定質權和留置權。

(4)不動產發生相鄰關係。不動產由於不能移動,相鄰的佔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衝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調。所以,民法上有專門處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條文,以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相鄰關係。

(5)地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而因動產引起的民事訴訟,則依普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vy)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典型的如土地、房產、橋樑、公路、生長中的樹木。

除不動產外,其他都是動產。

3樓:王元頁

就是以可否移動作為區分要件,可移動的就是動產,不可移動的就是不動產

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是怎樣區分的

4樓:邴汀蘭泰婷

根據物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將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對物進行的最重要的分類。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個方面均有極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對其調整原則亦有很大不同,這也是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主要法律意義所在。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5樓:大問號和句號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為:

一、定義不同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 。《擔保法》92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2、耐久性不同

動產一般都是存在損耗的,在移動、流動過程中都會出現一定的好損,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一般都是壽命長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3、可移動性不同

動產通常不附著在土地,且是可以進行移動的。

不動產則不能移動,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

6樓:舞璇瀅

1、經濟學上的動產與不動產定義和區別: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樑、樹木等。與動產相對。

2、在法律上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在於:

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3、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的區別:

動產抵押一般不需要登記。

不動產抵押一般要登記才生效。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由於是人們生產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法律對其權利的變動持慎重態度,一般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如在我國,土地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有關土地佔有權和使用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專門法規調整。

房屋買賣,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還必須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登記,辦理過戶手續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後果。而對於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一般以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為要件。

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採礦權。 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7樓:阿西寶唄

1、權力設定方式不同

動產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不需要書面的形式,而不動產無權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2、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的轉讓以交付為公示方式而不動產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則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3、權利派生的種類不同

動產可以派生出質權、留置權。而不動產可以派生出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

4、管轄不同

不動產產生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5、對他人的權利限制不同

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過相鄰權或設定地役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動產不存在該權利。

8樓:華律網

1、定義不同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樑、樹木等。與動產相對。

2、是否能移動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3、在法律上區分不同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9樓:對面包的愛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樑、樹木等。

拓展資料: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於大多數國家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臺灣及中國等,而法國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如電腦、臺車等均屬之。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而且增值; 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經濟供給有彈性。

10樓: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築物,如房屋、橋樑、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採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一旦採摘、收割、砍伐下來,脫離了土地,則屬於動產。

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機器裝置、車輛、動物、各種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動產的特點是,與土地不能分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與土地分離或者移動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大大降低其價值。例如,建築物一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成其為建築物,其價值將大大降低。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民法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意義?

11樓:伯楓雙秋芸

一般通bai俗理解為:

1、動產,du

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zhi用途dao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回、器物等。

2、不動

答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樑、樹木等。與動產相對。

法律上理解為:

1、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2、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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