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訂立,分為要約,那兩個步驟

時間 2021-08-30 09:14:15

1樓:來自淘金山古靈精怪的典韋

要約和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的簽訂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

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裡,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

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2、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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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條款多,不看仔細惹糾紛》

如今人們購買保險越來越多,但保險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讓人望而生畏,免責條款中的專業術語有時並不明確,購買保險如不仔細看清楚合同條款,很容易引發糾紛。

例如,莊某與青島某人壽保險公司於2023年6月訂立人身保險並附加重疾險,保險期限為終生,保險金額10萬元。同年10月,莊某因患主動脈夾層動脈瘤入院接受微創手術**,共花費10萬餘元,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但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主動脈手術指為**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張其僅對存在較大風險的開胸、開腹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手術承擔賠償責任,對莊某的微創手術不承擔責任。

為此,莊某將保險公司訴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駁回莊某訴訟請求。莊某上訴後,二審前法院委託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保險公司支付莊某6萬元,雙方的保險合同糾紛終結。

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曲海濱說,這起糾紛中,莊某無證據證明所患疾病及手術方式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理賠範圍,若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對條款約定之外的疾病及手術支付保險金,就等於認定保險條款對保險責任範圍的約定無效,增加了保險公司責任風險。

但另一方面,保險合同對「主動脈手術」作出了「開胸」釋義,但主動脈手術目的是**主動脈疾病,而開胸手術或微創手術只是**方法不同,是否需要開胸,應由醫生根據病人病情及醫療技術水平確定。

「如果僅以**方式不同來鑑別疾病的重大程度,有違雙方訂立合同目的,尤其是違背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的合理期待,也不適應醫療技術發展。這起糾紛通過調解方式化解,實現了保險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利益平衡。」曲海濱說。

據了解,在法院遇到保險糾紛案件時,經當事人一方同意,即將案件移交給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法審理判決。

到2023年底,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共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726件,受理調解575件,達成調解協議及和解357件,調解成功率62%。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副主任初安平和宿敏表示,很多消費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並不仔細看合同條款,草草簽字或者劃勾了事,容易導致出險時雙方產生糾紛。

人民網-保險合同條款多,不看仔細惹糾紛

2樓:稀硝酸

保險合同訂立,分為要約和承認兩個步驟。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合同成立要經過邀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也要通過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樓:手放開

a正確,b要對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才是新要約

4樓:皆有可能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也要通過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

當然,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如保險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單後,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條件,此時,保險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並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發出了新的意思表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新的要約。在該情形下,保險人是新的要約人,投保人則為受要約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險人提出的附加條件,則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險人的新要約,至此,投保人便成為受要約人。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後,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規定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或暫保單,也可以是保險人直接在投保人遞交的投保單上簽章表示同意。

但是,不應認為承諾人一定是保險人,如前所述,要約承諾是乙個反覆的過程,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標準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可以進行協商。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保險合同成立。其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三)合同成立

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險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即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

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5樓:知了雪糕

保險合同的法律關係和一般法律關係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組成。

保險合同的主體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合同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必須有合同的當事人作為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於保險合同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亦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時還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時,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物件是意外危險事故在其財產或其身體上發生的人,即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即投保人當然為合同當事人。如被保險人非投保人則和受益人一樣屬保險合同關係人,也可稱其為第三當事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則需在保險合同上簽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因此除當事人、關係人外還得有補助人。主要補助人有: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另外,保險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險中介人,乙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須有買方、賣方、中間人,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只對保險**人和保險經濟人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對保險公估人沒有規定。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加快民族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別對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規定。要用法律保護中介人相應的合法權利。僅靠《保險法》第六章規定是不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的。

保險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體,當然,主體之間也存在複雜的法律關係,通過對合同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認識到保險法律關係問題的重要性。

未簽合同未上保險法律後果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因為沒有合同跟本 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益。你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就等於你給別人幹活你沒有書面上的協議或者合同,就沒法證明你的勞動經過。

擅自把人離退,如果你沒有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2樓的說法不正確,沒有籤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應該雙月賠償,而且擅自辭退員工的話,還要給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

8樓:大漠狂徒

恩,是的。賠償日期自2023年1月起計算。

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9樓:知了雪糕

保險合同的法律關係和一般法律關係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組成。

保險合同的主體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合同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必須有合同的當事人作為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於保險合同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亦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時還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時,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物件是意外危險事故在其財產或其身體上發生的人,即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即投保人當然為合同當事人。如被保險人非投保人則和受益人一樣屬保險合同關係人,也可稱其為第三當事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則需在保險合同上簽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因此除當事人、關係人外還得有補助人。主要補助人有: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另外,保險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險中介人,乙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須有買方、賣方、中間人,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只對保險**人和保險經濟人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對保險公估人沒有規定。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加快民族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別對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規定。要用法律保護中介人相應的合法權利。僅靠《保險法》第六章規定是不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的。

保險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體,當然,主體之間也存在複雜的法律關係,通過對合同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認識到保險法律關係問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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