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庭審筆錄哪些人簽名?評議筆錄哪些人簽名

時間 2021-08-16 13:04:53

1樓:法律實務研究

庭審筆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書記員,被告人,附帶民事被害人,辯護人,附帶民事**人,證人、鑑定人等參加訴訟活動的人員。

評議筆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組**員。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員簽名。

第二百零一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法院關於刑訴的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 **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製作筆錄;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三十九條 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後交由當事人、法定**人、辯護人、訴訟**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證言、意見部分,應當在庭審後分別交由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前兩款所列人員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要求改變庭審中陳述的,不予准許。

2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庭審,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受害人到的話也簽字,評議筆錄參加評議的人員

刑事案件庭審筆錄須要被告鑑名還是按手印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因此,法律規定只需簽名或者蓋章,並未要求捺印;但各地司法實踐不同,有的只需簽名;有的要求簽名並捺印。

4樓:匿名使用者

簽名捺手印,必須同時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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