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鑑定完全刑事責任限制刑事責任是否有暫無受神能力這一詞語

時間 2021-08-11 18:16:26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按照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夠承擔刑事責任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和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從你的表述來看“暫無受神能力”(是不是打錯了?)應該指的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中的間歇性精神病人。

希望能幫到你

2樓:我自深淵哭喊

一、刑事受審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蔘加庭審,接受審判的能力。具體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自己行為在訴訟中的意義,能夠行使訴訟權利,並能與辯護人合作為自己進行辯護的能力。  它可分為有受審能力、無受審能力和部分受審能力

部分受審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種**措施或其他科學措施下,具有的受審能力。

二、法庭針對不同的刑事受審能力的鑑定結論,應採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對於有部分受審能力的情況,應向醫務人員詳細瞭解醫療措施的侷限性和良好效果的持續時間,採取相應的審判步驟,在審判時必須有醫護人員在場。對無法到庭的被告人,審判人員還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聽取其陳述,必要時可以由有關訴訟參與人到場。

無受審能力的被告人,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審理,送往指定的醫療機構給予**和監護,並定期對其受審能力進行復查,待其病情好轉,恢復受審能力後,繼續審理。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對於永久無受審能力的情況,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對那些被告人確實不可能恢復受審能力的案件,由於已不可能繼續審理,應該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裁定終止審理,終結訴訟。對於那些 雖有恢復受審能力的可能,但事實上長期處於無受審能力狀態而超過一定期限的情況,也應裁定終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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