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有那些紀律和規定

時間 2021-08-11 16:41:57

1樓:莫憶千

一、基本內容:

1、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

3、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4、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

5、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做到:

1、聽從指揮,令行禁止;

2、嚴守崗位,履行職責;

3、尊幹愛兵,團結友愛;

4、軍容嚴整,舉止端正;

5、提高警惕,保守祕密;

6、愛護**裝備和公物;

7、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8、擁政愛民,保護群眾利益;

9、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

10、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三、三大紀律

1、一切行動聽指揮;

2、不拿群眾一針一線;

3、一切繳獲要歸公。

四、八項注意

1、說話和氣;

2、買賣公平;

3、借東西要還;

4、損壞東西要賠償;

5、不打人罵人;

6、不損壞莊稼;

7、不調戲婦女;

8、不虐待俘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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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處分

一、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1、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2、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3、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處分專案

對士兵的處分專案: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7、除名;

8、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專案,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三、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專案: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6、撤職;

7、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專案,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第(五)項中,降職(級),即降低非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和文職幹部的級別等級。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

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較長的;任職命令公佈後,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

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從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資一年。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備部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部隊中主要紀律如下: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基本內容: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

(三)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四)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

(五)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做到:

(一)聽從指揮,令行禁止;

(二)嚴守崗位,履行職責;

(三)尊幹愛兵,團結友愛;

(四)軍容嚴整,舉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祕密;

(六)愛護**裝備和公物;

(七)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八)擁政愛民,保護群眾利益;

(九)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

(十)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三大紀律

1、一切行動聽指揮;

2、不拿群眾一針一線;

3、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

1、說話和氣;

2、買賣公平;

3、借東西要還;

4、損壞東西要賠償;

5、不打人罵人;

6、不損壞莊稼;

7、不調戲婦女;

8、不虐待俘虜。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 散佈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三條 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四條 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五條 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六條 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軍事訓練規定,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準,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八條 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八十九條 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條 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二條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洩密後果,但危及軍事祕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洩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十三條 違反規定使用移動**,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國際網際網路,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九十四條 擅自出國、出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五條 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7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8日以上15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16日以上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30日以上的,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除名處分。

第九十六條 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七條 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或者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操作**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八條 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九十九條 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條 **、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銷售、出借、私存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出租、**或者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變賣、仿製、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及其標誌服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範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 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利用職權,侵佔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挪用、隱瞞、私分**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士官選取、徵接兵工作中,以權謀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擅自出租、**、轉讓軍隊房地產,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以上處分;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本條令第八十二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與本條令所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5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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