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法律上有期限嗎,法律規定正常起訴離婚有多久開庭

時間 2021-07-17 02:11:3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2、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3、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5、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6、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2樓:法律快車

起訴離婚的期限,一般在六個月以內判決離婚。適用普通程式的離婚案件,立案到起訴到判決的時間一般為六個月時間,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式的,從立案到起訴到審結一般是三個月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3樓:青萍之末

只要想離婚,什麼時候到法院起訴都可以,這個沒有期限。

法院受理起訴離婚案件後,有審理期限:如果適用簡易程式,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判決,如果適用普通程式,法院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

法律規定正常起訴離婚有多久**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會在7天內決定是否立案繳費,並按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對方,**之前法院會下達傳票,通知雙方**時間和地點。雖然法律對起訴離婚到**要多久沒有具體規定,但法律對審理期限是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如果案情簡單,《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簡易程式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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