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憲法與律法所規定的少年兒童的合法權利。小學教育學

時間 2021-07-14 06:02:40

1樓:安曉斌

學生的權利一般是指學生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所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學生在教育活動過程中一些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憲法與法律規定少年兒童的合法權利有:

1.生存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我國《未成年人保**》第十條也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它們都對青少年兒童的生存權利給予了保護。

2.受教育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也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我國《教育法》第九條又從總體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以上規定都從法律上對青少年兒童享有受教育權給予了保證。

3.受尊重的權利

我國《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三十九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4.安全的權利

我國《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5.人身自由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每個公民都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因而學生也享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自由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其他法律關於未成年人各項權利的規定,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比如憲法第四十九條關於"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的規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項合法權利的根據;憲法第四十六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權利的根據。

2、未成年人保**。2023年9月4日通過的未成年人保**,是一部對未成年人的各項合法權利進行專門保護的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

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3年6月28日通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體規定了如何通過各種教育措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如何對犯罪自我防範,對已經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等內容。

此外,婚姻法、收養法、刑法、義務教育法等許多法律,都有若干規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條款。在開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中,必須依照上述憲法和各種法律的規定進行,以便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分別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孫某於2023年一月到某礦做合同工,某與其在簽約中約定,孫某的試用期為一年,在合同期間每週工作七天共70個小時,中午吃飯時間十分鐘,僱傭期間超時工作加班費包括在內的月工資,為包乾公資,總額為3700元。分析某礦與孫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4樓:丨戒丶心

①基本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受教育權等

②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保衛國家、抵抗侵略的職責和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依法納稅的義務。

5樓:找法網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6樓:天下太平冰兒

(1)平等復權。

(2)政治權利,包括選制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權。

(3)人身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

(6)受教育權。

(7)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

(8)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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