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出資的房產,婚後房產證上要不要加女方名字

時間 2021-07-02 11:30:06

1樓:dcz西北狼

新婚姻法,這種方法行不通了,因為新婚姻法規定,由父母出資買的婚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子女個人財產。對於將要結婚的新人來說,現在合理的方法就是,雙方共同出資,寫雙方名字,然後共同還貸。房屋產權屬於兩人,誰也不佔誰便宜。

但是新人情況千差萬別,並不能一概而論,買婚房哪種情況寫誰的名字不吃虧?

結婚買房寫誰的名字?2015新婚姻法幾點重要前提需要掌握: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以上是婚房寫名字的的幾大基本前提。掌握了基本前提,我們來看看不同的加名情況其涉及的權益分配是怎樣的——

結婚買房寫誰的名字?五種署名情況對應房產分配情況:

第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第二、寫父母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第三、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第四、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第五、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但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的自然增值也屬登記方所有,但若該房產婚後用於出租,則租金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買房寫誰的名字?已經購買了婚房想重新加名字,有哪些流程哪些手續:

房產證加名字流程及費用

新婚姻法出臺以後,為保障自己的利益,夫妻雙方甚至各方親屬都希望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其實,房產證加名字也不是那麼容易的,還得經過一定的流程和手續。

2樓:張恩師

女方未出資的房產,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也沒有多大的意義。重點是要看你們怎麼進行的財產協商?因為這裡邊存在著很多法律的問題。

1、第一,在房屋分配上,要搞清楚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這點對離婚分配很重要。若是婚前買的。這裡假設房子為男方婚前所購,即使出現離婚,女方也無權分割房產。

這裡需要排除房子為貸款所購,女方有助於還款的話,女方依舊可以拿回來她那部分錢,自然必須留好相關的憑證記錄等。這裡問題就出現了,要是結婚後男方把女方名字加上了去呢?是不是就叫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新規定,確實是這樣,如果加上女方名字,離婚後女方就可以分割房產,因為此時就不存在誰購入房產問題,共同財產和誰出資無關。但是,如果丈夫的爸媽在婚前支付全部購房款,那麼無論婚前還是婚後,房子都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除非男方的父母制定房子有她的一半。非特殊情況來說,只要房子是在結婚後購買的,只要拿不出這個房子特別說明屬於誰的證明,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了是要分割產權的。

還有種情況也要說明,是一方的父母出資購房,按照正常情況,父母這種行為主要還是對子女婚姻關係承認的一種贈與行為,這樣房子的歸屬不能只看產權證寫誰的名字,要根據出資父母的意向來看。所以現實中出現此類情況,即使產權證只有一人名字,只要夫妻雙方都拿不出特別證明房產歸屬的書面證據,即表示此行為為出資方對夫妻兩的共同贈與,該出資應視為夫妻共同所有。2、看了以上的說明你們應該都懂了吧,相信大家對婚後房屋的歸屬情況有了大致的瞭解。

就是這樣,根據婚姻法,不動產的分割不像過去,沒有劃清界限糾紛頻出,結婚是一個神聖的事情,已經不容騙婚者為所欲為。這只是解決部分人的疑問,當然我們還是希望所有愛情都能長久經營下去。順便說一下,這一點也很重要,那就是有些年輕夫婦生怕他們的婚姻未來生變,在產權證加上父母名字,但是以後父母去世,這個產權證有他們的名字就將被認定為遺產,自己住倒是沒什麼,如果用作**你還要交很大一筆錢作為遺產交易的稅費。

3樓:

1、第一,在房屋分配上,要搞清楚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這點對離婚分配很重要。

若是婚前買的。

這裡假設房子為男方婚前所購,即使出現離婚,女方也無權分割房產。這裡需要排除房子為貸款所購,女方有助於還款的話,女方依舊可以拿回來她那部分錢,自然必須留好相關的憑證記錄等。

這裡問題就出現了,要是結婚後男方把女方名字加上了去呢?是不是就叫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新規定,確實是這樣,如果加上女方名字,離婚後女方就可以分割房產,因為此時就不存在誰購入房產問題,共同財產和誰出資無關。

但是,如果丈夫的爸媽在婚前支付全部購房款,那麼無論婚前還是婚後,房子都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除非男方的父母制定房子有她的一半。

非特殊情況來說,只要房子是在結婚後購買的,只要拿不出這個房子特別說明屬於誰的證明,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了是要分割產權的。

還有種情況也要說明,是一方的父母出資購房,按照正常情況,父母這種行為主要還是對子女婚姻關係承認的一種贈與行為,這樣房子的歸屬不能只看產權證寫誰的名字,要根據出資父母的意向來看。所以現實中出現此類情況,即使產權證只有一人名字,只要夫妻雙方都拿不出特別證明房產歸屬的書面證據,即表示此行為為出資方對夫妻兩的共同贈與,該出資應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2、看了以上的說明你們應該都懂了吧,相信大家對婚後房屋的歸屬情況有了大致的瞭解。就是這樣,根據婚姻法,不動產的分割不像過去,沒有劃清界限糾紛頻出,結婚是一個神聖的事情,已經不容騙婚者為所欲為。這只是解決部分人的疑問,當然我們還是希望所有愛情都能長久經營下去。

順便說一下,這一點也很重要,那就是有些年輕夫婦生怕他們的婚姻未來生變,在產權證加上父母名字,但是以後父母去世,這個產權證有他們的名字就將被認定為遺產,自己住倒是沒什麼,如果用作**你還要交很大一筆錢作為遺產交易的稅費。

4樓:

我就是那個不加女方名字而最後沒有結婚的!

我和她談了三年(大學兩年,畢業後一年),最後打算結婚了,婚房加女方名字這完全沒問題,但是她家裡人居然要我把我的另外三套房子都加她名字!

因為我父母在我9歲時就離婚了(也是好笑,兩個人莫名其妙的就離婚了,然後兩個人一個去了深圳,一個去了上海,然後到現在就見過三次面,一次是我讀初中時生病差點死掉,一次是我讀大學時兩人都回來給我買房,第三次就是我結婚後兩人都來找過我和我夫人吃飯,至於結婚沒來是我沒請他們),我就一直跟著我爺爺奶奶過,他們兩也不管我,我也不想理他們,他們兩隻負責給錢,我讀大學時兩個人都覺得對不起我,一人給我買了一套房子(這是他們離婚後第二次見他們吧,第一次還是我初中時生病差點死掉那次),當做對我的賠償。我大學畢業後爺爺也走了,奶奶也把其中一套房子過到了我的名下,她住的那套沒過到我名下(我不要的,可是奶奶態度很強硬,她說家裡就我一個孩子,最後全都是要給我的,我只能接受了)這樣我就有三套房了,然後我為了遷就她,就把打算買的新房定在了城南,因為她在城南工作,我幾套房子都在城北,首付到裝修全是我的錢,她家裡一開始讓新房加上她名字,我也同意了,可是後來她家裡知道我名下已經有三套房子了,新房就是第四套,讓我把所有房子都加上她名字,我一下子就不爽了,媽蛋,這房子是我家裡人給我的,特別是我奶奶過到我名下那套我不許任何人動,真是氣人!(雖然說我這房子也不怎麼值錢,可是這4套加起來當時也值個一千多萬吧,我新房也只是做的10年分期而已,她一個月的工資都不夠還是我在養活她,更別說一起還房貸了)

更過分的事她家裡人居然還去找我奶奶,讓她同意加她名字,說是害怕我們將來離了她會吃虧……把我奶奶弄的很生氣,最後就分了唄!

不過還好分了,讓我遇到了我現在的夫人,她自己家境也不錯,我夫人自己名下也有兩套房,我兩又都是在城西工作,就一起出錢買了城西的房子,也只有這套房子是在兩個人名下的,其他的還是各是各的,因為我們兩就沒想過要分開什麼的,也沒有計較過財產,反正也都不缺,還把奶奶接了過來一起生活。

我夫人前年生完孩子後還放棄了晉升的機會主動辭職回家,專心做一個全職太太,照顧小孩和奶奶,因為當時奶奶已經75歲了,生活不是很方便,她說奶奶照顧了我這麼多年,應該輪到我們一起來照顧她了,你們不知道我當時聽完後眼淚流的嘩嘩的,其實以我一個人的收入請兩個阿姨來照顧奶奶和小孩是完全沒問題的,可是我夫人還是覺得外人照顧的沒有她好,所以辭職回家來。

現在的我可以安心的做事,去奮鬥,因為我知道她能幫我照顧好後方,我也要為她們遮風擋雨!

大家也別糾結於我在哪個城市了,也就是一個二線省會城市。

至於限購的問題我今早剛問了問朋友,原來我們這5年前就限購了,我結婚半年後限購的,也沒太注意過這個問題。

婚後房產證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後房產證加名字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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