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應該如何確定

時間 2021-06-17 00:40:23

1樓:童年系列

一、什麼是職務發明創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12條。

該條規定:《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二、職務發明創造如何確定(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範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範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裡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認識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

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範圍,並儲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後,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

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絡。(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係,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裡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

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係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人為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條件」,也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原因就在於,這種發明創造的完成同單位的物資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沒有這種物質幫助,該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在單位外作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本工作時間外的業餘時間做出的,只要屬於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即便發明創造是在家裡利用業餘時間完成的也屬於是職務發明創造。

2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儘管是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但是專利權中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仍然歸屬發明人和設計人,例如署名權。此外,為了激勵發明人和設計人,我國專利法還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享受榮譽和精神獎勵的權利、取得物質獎勵的權利,並相應地規定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的義務。

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條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屬於本職工作範圍內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這一般是指單位短期或臨時下達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委託研究等。在這些工作任務完成中所產生的發明創造與單位的巨集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這些發明創造的完成,與原來擔任的職務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務有密切關係,在任職期間已經開始研究設計,有的甚至已經接近完成,所以應該認為是職務發明。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什麼是職務發明創造?

3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為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樓:阿離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認定職務發明創造與非發明創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兩個方面,

1、完成發明創造是否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

2、完成發明創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5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發明創造適用我國的專利法這條法律,一般對於在該用人單位的任務中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就會認定為職務發明,需要根據是否是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和是否單位承擔責任來進行考慮。好律師網參考

6樓:匿名使用者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

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

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

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7樓:校果網

職務發明: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創造發明。

歸屬定義: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哪種情況下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如何確定?

8樓:科易網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在單位外作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本工作時間外的業餘時間做出的,只要屬於執行單

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即便發明創造是在家裡利用業餘時間完成的也屬於是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可以不受

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

其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9樓:匿名使用者

在職務範圍內的發明屬於職務發明,專利權歸所在單位

10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

申請人是個人的,可以推定該發明

為非職務發明,該個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根據專利申請

的內容判斷申請人的資格明顯有疑義的,才需要通知申請人提

供所在單位出具的非職務發明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可以推

定該發明是職務發明,該單位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該單位

的申請人資格明顯有疑義的.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

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

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

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

料等。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

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

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

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

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

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

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

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

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

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

什麼是職務發明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有什麼區別?

專利蛋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 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 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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