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的問題請解釋下,刑法題目(希望能詳細解釋下,麻煩各位了,謝謝)

時間 2021-06-11 15:28:20

1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的量刑原則有簡單相加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吸收原則。

我國的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贖罪並罰的時候,採取簡單相加原則,即先執行並罰中的有期徒刑,再執行拘役、管制。

被判處數個有期徒刑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在數個有期徒刑之中的最高刑以上,數個有期徒刑之和以下判刑,且不能超過20年。

而有一個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時候,採取吸收原則,即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或一個死刑,不能先執行有期徒刑再執行無期徒刑或者先執行有期徒刑再執行死刑。

2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不得超過20年.拘役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管制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3樓:匿名使用者

甲犯了**罪與盜竊罪,數罪併罰,分別判決5年和3年,執行6年. 我國數罪併罰採取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是我國數罪併罰方法的主體。我國限制加重原則的主要內容是,對於一人犯數罪的犯罪分子,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http:

asp?id=327 數罪併罰主要採取以下三種原則: (1)對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如甲**罪判了無期,殺人判了死刑,吸收判死刑 (2)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首先對其所犯的每個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再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3)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原則。 如乙兩罪一被判有期5年、另一被判剝奪政治權利2年,合併宣判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參考資料: http:

asp?id=327罪並罰中有一種情況是: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採用先加後減。

如何先加後減,能不能舉下例子應當是叫:"先並後減"吧~! 指:

前一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從前後兩個判決所判決的刑罰合併而決定的刑期中扣除。 甲犯a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年後發現漏罪應判處有期徒刑6年。按照先並後減,對其在量刑時,刑期應當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

如果法院判決甲數罪併罰共15年,減去已

刑法題目(希望能詳細解釋下,麻煩各位了,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某乙的死亡是與某甲的打擊行為是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因果關係中斷的因素。根據張明楷《刑法學》上關於因果關係列舉的各種情況看,某乙脾臟異於常人,不是致因果關係中斷的因素。

其次,某甲不具有故意傷害的故意或過失。刑法上的傷害,主觀上要有致對方重傷以上傷害的行為。輕傷以下是不能稱為刑法上的傷害的。

某甲與某乙鬥毆,但其行為攻擊行為,按照一般人的預期,是不會造成重傷以上傷害的。某甲不具有傷害的故意,更不具有殺人的故意。另外,某甲不知道某乙是脾臟異於常人,所以按照一般人的預期,也不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所以也不具有致人傷害或死亡的過失。

綜合以上兩點(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可以認為某甲致某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答案選d。

5樓:匿名使用者

判斷某甲的行為性質,應該從某甲的行為動機以及造成的行為後果綜合分析,才能正確判定。從事件看,某乙因矛盾打了某甲右眼一拳,挑起事端,但隨即停止行動,要退回房內;是某甲追上朝某乙下腹打了一拳,這樣某甲的行為性質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以牙還牙的報復性質行為。其次,儘管某甲沒有置某乙死地的企圖,但有傷害某乙的報復企圖,儘管在一般情況下一拳不會***,但是,由於某乙身體的特殊情況,證明了某乙的死亡與某甲的行為直接相關,因此,某甲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導致某乙死亡而負上刑事責任:

一、不構成a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指,犯罪人在行動前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嚴重傷害,而且導致被害人死亡是他行動的目的,行動的目的與結果相符。某甲沒有殺害某乙的企圖。

二、不是b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犯罪人沒有傷害被害人的企圖和故意,只是由於行為的不當或事情的處理不當意外造成被害人死亡。而某甲行動前清楚知道會造成某乙傷害,而傷害某乙也是他的報復目的。

三、不能是d意外事件。某甲的行為是非法傷害為目的的行為,而且造成某乙死亡的後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某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某甲的行為有非法傷害某乙為目的的故意,只不過某乙的死亡後果超出了他報復的目的,他仍然要為他的不法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