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占有財產歸還所有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時間 2021-05-05 23:25:04

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無因管理,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徵: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2樓:漢子王

可以。根據《物權法》243條,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其所支付的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占有人無此權利。

所以樓上的回答是錯的。。善意占有人他是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占有的權利所以不構成無因管理。

善意與惡意占有區別

3樓:墨陌沫默漠末

1、主觀不同:善意的無權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占有的權利,相反,無權占有人(根據起掌握的資訊)虔誠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權利。惡意的無權占有,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利,或者雖非明知但仍有所懷疑所形成的占有。

2、費用不同: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物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其所支付的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占有人無此權利。

3、賠償責任不同:無權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導致磨損、折舊、損壞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許可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區分善意與惡意占有的方法:

一、主體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乙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二、客體

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主觀方面

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是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於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了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於「非善意」;

最後,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強調的是,善意取得為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為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為準,至於事後知情與否,並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四、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

我國《物權法》中規定「以合理的**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是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適用於動產,也可以適用於不動產,但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如貴重金屬、毒品、麻醉品、國家專有財產、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4樓:以柔

1、主觀方面:善意的無權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占有的權利,相反,無權占有人(根據起掌握的資訊)虔誠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權利。惡意的無權占有,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利,或者雖非明知但仍有所懷疑所形成的占有。

2、請求必要費用的權利: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物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其所支付的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占有人無此權利。

3、賠償責任:無權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導致磨損、折舊、損壞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許可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5樓:金牛咲

區別如下:

1、不當得利的返還不同。

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還現在的

利益,對於已經滅失的利益不負返還責任。而惡意占有人在此情況下應負賠償的責任。

2、財產所受損害承擔不同。

對於財產所受損害,善意占有人僅承擔返還「替代性利益」(因財產毀損、滅失而取得的收益,例如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的責任,但惡意占有人除應承擔返還「替代性利益」,還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3、占有財產的必要費用要求不同。

就維護占有財產的必要費用,僅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權利人支付。

4、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式不同。

如果占有人在購買由他人無權處分的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該財產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惡意占有人則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財產的所有權。

如果占有人基於將財產據為己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續不間斷地占有某項財產,經過法定的占有時效期間,則可依占有時效制度而取得對其占有財產的所有權。

5、返還義務不同。

在返還原物時,善意占有人可請求所有人返還其為保管、儲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費用,並對已經在占有物上所獲得的孳息不負返還義務。而惡意占有人在返還原物時,無權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支付的費用,並有義務返還其所獲得的孳息。

6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占有,是無權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占有的權利而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據占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占有與無過失占有,但嚴格來說,只有不知自己無占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占有。

在時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規定,動產時效取得的期間一般為10年,但占有之始為善意的,期間則為5年;動產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為要件。

惡意占有,「善意占有」的對稱。明知或應當知道沒有占有的權利而對物的占有。對物進行惡意占有之人對占有物沒有使用、收益權,若為使用、收益時,應將物的孳息返還給合法權利人。

惡意占有人有過錯而導致占有物毀損滅失的,應當對占有物的全部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法權利人要求返還占有物時,惡意占有人可就因保持占有物的價值和效用而付出的必要費用,依無因管理的規定要求合法權利人返還;對增加占有物價值的費用,惡意占有人無權請求返還。在法律規定取得時效的情況下,惡意占有不能產生使占有人取得所有權的結果。

善意占有人如果在嗣後知道其占有是無權占有,從知道時起善意占有就轉變為惡意占有。在物權人提出返還請求權後,如向法院提出本權之訴,從收到法院送達的訴狀時起,善意占有人就變成「訴訟中的占有人」,善意占有也應被擬制為惡意占有。請採納

善意占有人的損失賠償問題?

7樓:心平氣和很難

我國《物權法》第242條規定「占有人

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致使該不動

回產或動產受到損答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44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儘管這兩個條文對惡意占有人的承擔責任的用語不盡一致,但學說上一致認為,通過反面解釋,善意占有人在此情形並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理由是:在無權占有的情況下,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時即被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對其因使用占有物所致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1)。

但對於占有物毀損、滅失情形,通說認為應當依不當得利原則,確定善意占有人(指自主占有)承擔返還責任(2),或者有限賠償責任(3),還有學者認為適用代位侵權損害賠償原理進行代位賠償(4)。其用語不盡一致,究其原因乃在於對不當得利原則中的損害與侵權責任法中的損害概念沒有作出區分:

為什麼有的被盜竊的物被視為盜髒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適用?

8樓:四哥有法說

首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須有主觀上的「明知」。因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明知」的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是否「明知」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證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卻處於一種不穩定狀態,其證明力隨著口供內容的變化而變化。

因為犯罪嫌疑人受趨利避害思維的影響,往往拒不供認其對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明知」。因此,本案中,廖某對贓物並不知情,且付1800元價款給唐某,其購買canon相機**合理,可以明確,廖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從善意取得的概念來看,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

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以後,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占有人返還。很明顯,本案中canon相機是唐某非法盜得他人財物,因此,廖某購得贓物的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

最後,如果最後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占有人的損失。因為占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後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該物時出於善意並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後果。

根據「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頒布的《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予以追繳,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回,予以沒收或退還原失主;對買主確實不知道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應當由罪犯按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據此可以明確,本案中,廖某從唐某處購買的二手canon相機作為贓物理應予以追繳,但其損失應由唐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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