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打傷或打死小偷要負法律責任嗎

時間 2021-05-05 12:37:12

1樓:

小偷***則要依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小偷是被追趕的群眾打死,那麼也要分情況對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小偷負隅頑抗,掏出凶器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生命,其行為就轉化為搶劫罪,那麼為避免更大損失,將其打死則構成特殊的正當防衛。

小偷如果作出了口頭威脅,並對圍堵群眾造成一定人身威脅,但小偷實際上已經無法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那麼將小偷毆打致死的行為屬於超出了必要限度的正當防衛,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樓:墨汁諾

一、打死小偷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至於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假設小偷被發發現後,暴力反抗,甚至拿出凶器**,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脅,別人奮起抵禦,失手將小偷打死,那麼打死小偷者可以構成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

當然,打小偷者採取的手段超出了必要限度,比如在小偷已經開始逃跑,放棄**或者被**喪失行動能力的情況下,依然以重手擊打小偷,那麼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以及相應的民事責任。

2、假設小偷被發現後,只是單純逃跑,或者放棄抵抗,認錯交出贓物,但行為人不依不饒,繼續追打,致小偷死亡,此時,應當視行為人追打小偷時的主觀狀態來確定究竟構成什麼犯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其採取的手段可能致人於死地,卻依然採取或者採取放任的態度,導致小偷死亡,那麼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應當預見到其手段可能致死,卻輕信可以避免,則可能構成過失殺人罪;

如果僅僅出於教訓小偷的目的,結果廝打中重傷小偷,搶救無效致小偷死亡,那麼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死)。無論何種情況,行為人都不免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樓:四哥有法說

這是幾年前乙個真實案例。

1、抓住小偷,因為氣憤打幾下沒有造成傷害的,一般不會追究打人者的責任。

2、在把小偷**後,對小偷進行毆打造成傷害的,依法要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責任。因為對犯罪分子的懲罰是司法機關的職權,未經法律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准行使這種處罰權。

3、關於群眾打死小偷的,根據具體案情依法會追究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樓:戚廣利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以,打死正在實施搶劫的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打死盜竊的小偷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處罰。

5樓:劉大支

當然好負責了

如果你看見有人偷東西 可以上前制止 並協助公安人員將其抓獲但自己對其使用暴力 就會受到法律處罰

曾經在電視裡看到有一夥專門反扒的人因生氣 用甩棍擊打小偷 過了大約乙個月 小偷死亡 反扒隊員被逮捕

6樓:

我說的現實點,如果參與打人的群眾多,警察也不會拿他們怎樣,反而還會表揚.

7樓:宋

雖然從大家的心底裡都很願意讓小偷被當場暴斃,但是從人權的角度出發還是給予了他們一定的保護,見義勇為提倡制止偷竊行為並扭送公安部門。但是失主及旁觀者很難抑制自己積壓的怒火,於是將火焰發洩到了小偷身上。如果是造成了輕傷、輕微傷、重傷、甚至死亡的都要付相應的法律刑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被群眾打死活該啊,法不責眾麼。偷車本危險,入行需謹慎啊。

9樓:匿名使用者

群眾打死小偷當然要負法律責任。除了司法機關,誰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任何社會自然人都不能隨心所欲地代替公檢法司執法的權力。

如果是正當防衛,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行政、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正當防衛,屬於防衛過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受害人(被打得小偷)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報道:有毆打甚至傷害小偷的人進監獄,有撞死小偷的人被認為是英雄卻被判刑。小偷也有合法的人身權益。

10樓:在半壁山滑滑梯的夾竹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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