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銀行貸款什麼情況下用董事會決議什麼情況下用股東會決議

時間 2022-02-20 23:15:16

1樓:七台河李陽平

向銀行貸款什麼情況下用董事會決議什麼情況下用股東會決議?如果是涉及公司重大經營方針改變與投資的貸款(比如整體轉產,整體搬遷,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等)需要股東會決議;其它的貸款(比如經營性生產資金,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投資等)則由董事會決議即可。實際這也不是絕對的,有的是醫理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經理層就可以決定是否貸款了。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事項如下。

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樓:長征中的魚

看你們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最高權利機構了。

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的區別

3樓:

首先從公司法的角度去講: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構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董事會是有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負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具體地講,

股東會的職權有: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的職權有: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比較而看,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股東會制定方針,董事會制定方案並向股東會審批通過。簡單地說,股東會的決議高於董事會的決議。

而從實際角度出發,中國目前的許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的最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是同一人(也包括董事長、大股東是老子,總經理是兒子的情況)。而由於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又造成了董事會成員都是大、中股東,而持有小股份的小股東就不具有決策權或話語權。如此就使得董事會、股東會的會議決議混淆(畢竟管事的掌權的就是那幾個人)。

如,召開董事會後產生會議決議,就不再向股東會匯報審批等。但是,乙個規範的公司、有著正確管理制度的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章程來經營管理。

本人也並非權威專家,只是結合生活及理論知識發表個人意見,如有不同看法,敬請指教。

4樓:

股東大會的決議是最高的。想想,股東大會代表的是所有股東,而董事會代表的是董事會成員。

5樓:東奧名師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處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等等,可見董事會是乙個公司的執行機構。而股東大會決議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範圍不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的區別

6樓:東奧名師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處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等等,可見董事會是乙個公司的執行機構。而股東大會決議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範圍不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7樓:小費

首先從公司法的角度去講: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構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董事會是有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負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具體地講,

股東會的職權有: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的職權有: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比較而看,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股東會制定方針,董事會制定方案並向股東會審批通過。簡單地說,股東會的決議高於董事會的決議。

而從實際角度出發,中國目前的許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的最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是同一人(也包括董事長、大股東是老子,總經理是兒子的情況)。而由於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又造成了董事會成員都是大、中股東,而持有小股份的小股東就不具有決策權或話語權。如此就使得董事會、股東會的會議決議混淆(畢竟管事的掌權的就是那幾個人)。

如,召開董事會後產生會議決議,就不再向股東會匯報審批等。但是,乙個規範的公司、有著正確管理制度的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章程來經營管理。

本人也並非權威專家,只是結合生活及理論知識發表個人意見,如有不同看法,敬請指教。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範圍不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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