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和沒帶證駕駛罰款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1-22 06:15:10

1樓:金輝

不一樣.

無證駕駛罰款200到2000元,並處拘留15日.

沒帶駕照罰款20到200元.

已經考出駕照了,但是駕照還沒拿到,這段時間不可以開車.否則會按照無證駕駛罰款.駕駛證正證是有發證日期,從那一天開始才是取得駕駛證.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樓:惡狗是我

到底那是不是警察啊???

以下是法規裡的一段: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駕車 200-2000,15日下拘留

沒帶駕駛證的是罰一分.罰款是20-200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3樓:巨高歌

一是對「在上下班途中」應作廣義的解釋,一方面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另一方面也應包括職工加班加點後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對「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無論是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自身傷害的,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傷害的,都應該按照本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另一方面,只要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不管這種機動車事故發生在城市街道還是發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傷害的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根本不承擔責任。

長期以來,對於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全國大多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大多不認定為工傷。

2023年12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覆函》指出: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九條關於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於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現在,上述覆函所依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均已失效,相繼被《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替代。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不應認定為工傷的「犯罪或違法」規定變更為「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可見不是全部違法的行為,都屬不應認定工傷的情形。

那麼無證駕駛是否違反治安管理?

202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的,適用治安處罰。該法第64條具體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給予治安處罰: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該法並沒有規定無證駕駛車輛的行為違法治安管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了無證駕駛屬違法應處罰行為。可見,無證駕駛車輛的行為違法,但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根據以上所述,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不能以無證駕駛為由而不認定工傷。

相關規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

第九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鬥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覆函(2000):

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注:已失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注:已失效)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

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注:已失效)(勞部發〔1996〕266號)第九條關於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於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2004):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3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律的實施將會對工傷認定產生重大的影響,尤其是對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是否能認定工傷的問題,將會有更加明確的說法。

長期以來,對於因為無證駕駛,全國大多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大多不認定為工傷。這是因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的。

在執法實踐中,許多無證駕駛在交通事故中公安行政機關大多進行處罰,即使不處罰的,在事故認定中往往以無證駕駛為理由對事故責任予以劃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覆函指出: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九條關於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於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所以出現對勞動者認定工傷不利的現象。這種錯誤的做法不僅僅存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也存在法院的司法實踐,甚至許多律師也不能很好運用法學理論解決此問題,錯誤答覆當事人,是許多本應得到工傷待遇的卻因為錯誤的答覆,錯誤的認定或者錯誤的司法裁決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實質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答覆從法律角度而言就是錯誤的。本律師在網上查詢的案例只有一兩個法院能夠認識到此答覆的錯誤性,逝者如斯夫,過去就過去吧!但是我們應當到正確認識法律的時候了!

《工傷保險條例》出台後,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犯罪和違法不認定工傷的規定變更為「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後,這種錯誤的觀念依然「深入人心」,本應當認定工傷的卻不認定,影響當事人的利益。這是法律工作者對法學基礎理論不能正確運用所致。

實質上,《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交通管理的條文就就失去法律效力,法學理論告訴我們,法律應當遵循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尤其是我國的法律人權保障的氣息越來越濃的情況下,更應當充分運用新法有利於人權的規定,這也是法律解釋的應當遵循的原則,畢竟法律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權,實現正義。在無證駕駛的情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就一般不能認定為不構成工傷的依據。尤其是無證駕駛和事故之間許多情形下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所以本律師認為應當充分運用法學理論和依據現行法律來解決無證駕駛對工傷的認定問題。

如果說這個問題許多法律工作者在《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有些不正確認識的話,現在到了徹底清算的時候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共安全的行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所以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尤其是無證駕駛),作為法律工作者就不能錯誤的回答諮詢、錯誤的不認定工傷和錯誤的司法裁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尤其是司法者,應當認真對待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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