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前臺收銀員辭職,扣工資,扣押金合理嗎

時間 2021-06-11 17:39:53

1樓:

1、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侯小北

你好,依我之見,這種事情你通過法律來解決的話最後也是給你私了了!此酒店也不會因為就拖欠你個人的工資而去要跟你打這個官司的。此酒店的主要目的在於將無頭帳目轉移到你的身上,但是做為一個辛勤的勞動者咱們不能就這麼認了,解決辦法也有很多,當然我強烈的建議您最好不要一紙訴狀將此酒店告上法庭(當然你有足夠的背景或家庭勢力的話,或者是你非常想要這個尊嚴的話你可以這麼做),但是我想一般人不會這麼做。

你看沒看過有一部電影叫《殺生》——**的力量可以殺死人。你完全可以採用黑對黑的方法,就是在高貴客人或客人最多的時候去討要你的工資。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客人看到的是豪華的酒店和一個討要工資的辛勤工作收銀員,你想“客人知心,路人皆知啊!”你到那時候就是光腳的濺了穿鞋的一身泥,衡量利與弊的話酒店就不會在乎你這點工資錢了!但是我想一個聰明的公司管理者不會叫你做到這個地步.

另外有點禁忌的是:採取行為的時候千萬不要觸碰法律,在法律邊緣都是可以的!

3樓:廣東沿海

你要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沒錢書面勞動合同,你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本身收取押金就是違法行為,押金必須退回。

4樓:雲傷人間

不合理!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

辭職,老闆不給押金還扣工資,怎麼辦?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以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和押金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1、沒簽合同,不存在辭職報告要滿一個月之說,所以可以走的;

2、問題是老闆不給結工資。這就需要你據理力爭了。實在不行,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7樓:

1.根據你的描述,應該有更妥當的處理辦法。第一,工作2個月一直未籤書面勞動合同,老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二,老闆收取抵押金,違反了第九條的規定;第三,如果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社會保險徵繳條例的的規定。

隨便根據哪一條,你都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等老闆批准。

2.同時,你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察部門投訴,或到仲裁、司法機構申請仲裁、起訴,主張你下列權益:第一,根據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索回抵押金,老闆還要受到500—2000元的罰款處罰;第二,老闆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第八十二條規定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給你的雙倍工資;第三,應當按月為你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四,試用三天的工資,有足夠證據支援的加班工資;第五上述補發工資的50—100%的經濟補償金。

此外,解除勞動合同時,工資同時結清。

我是一酒店前臺收銀,公司規定滿半年辭職退工服押金,辭職要提前三個月,我寫了辭職他們沒批,卻調我去樓

8樓:蠻王怎麼玩

有沒簽合同?找到應聘你進來的那個人,按照規定來做,要是你按照酒店的規定做了他不答應可以告他,或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