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古時候死刑叫作秋後處決呢,古人為什麼要等到秋後呢,如 「秋後處決 秋後處斬」

時間 2022-02-11 15:35:34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並不是古時候死刑叫秋後處決,秋後處決是死刑行刑的時間。

我國歷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 。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乙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

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

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2樓:匿名使用者

《魏其武安侯列傳》是司馬遷《史記》中的名篇。作品敘述了魏其侯竇嬰和武安侯田蚡之間的矛盾鬥爭,既曲折地反映了漢武帝(前140~前86)與其祖母竇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間的鬥爭,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黃老刑名的西漢初期,向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西漢中期過渡的複雜激烈的鬥爭。雖然同是外戚貴族,但是竇嬰憑藉赫赫戰功獲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帶關係平步青雲。

竇嬰為人正直、忠於漢室、不貪錢財;田蚡則善於僅術、專橫跋扈、貪婪驕奢。結果因漢武帝依違其間,不主公道,竇嬰遭田蚡陷害,終於在元光五年(前132)十二月(農曆)的最後一天被田蚡殺頭示眾幹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殺竇嬰,是因為按當時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

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我國歷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乙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

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

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

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

九、十、十

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

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刑以秋冬」的制度雖然不致耽誤農業生產(秋冬一般為農閒之日),對統治者恣意妄殺起某種緩衝作用,但其政治實質則主要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讓老百姓俯首貼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統治得以鞏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勢處於緊急狀態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不顧一切,而以「斬立決」「決不待時」加以處決。例如,清末,戊戌變法失敗,2023年9月2日,譚嗣同等6名變法維新派人士**。

**的慈禧太后,竟未經提審,就將這6位變法志士於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場處以極刑。

3樓:匿名使用者

古時候認為秋冬行刑順應天理

有秋冬肅殺之氣之說

適合死刑的執行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展而來。明朝的朝審制度被清朝繼承後,又有了發展變化。清朝將朝審發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物件有區別。

秋審的物件是複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複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別還在於時間上,朝審要晚一些。

秋審開始執行於順治十五年,即2023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撫將自己省內所有被判處斬和斬監候(相當於現代的死緩)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會通複審,分別提出四種處理意見:情實(原為情真,為了避諱雍正的名字胤 ,改名)、緩決(可以等下一年秋審時再決定)、可矜、可疑。然後將有關案件的情況彙總報送刑部,而囚犯則集中到省城關押。

在每年的八月,**各部院長官會審後,提出處理意見,報皇帝審批。如果確認了情實,到秋後就要處決。緩決如果連續了三次,就可以免死罪,減輕發落。

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減等發落。可疑的則退回各省重新審理。在雍正時期,還增加了一種叫做「留養承祀」的減輕發落的方式:

如果死囚犯是獨生子,如果處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無人供養、送終,經過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頓再枷號示眾三個月,免掉了死罪。

秋審體現了對死刑的重視,但其判決有時也根據當時形勢的需要來定,如果是治安混亂時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時期,可能會減輕。古代社會的法律條文及審判制度經常是根據統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臨時變動,所以隨意性很強。

4樓:匿名使用者

秋後問斬一詞應該始於唐朝..水滸英雄傳有提及秋後問斬一詞.應該是最早出現秋後問斬一詞.

但是歷代問斬的時間並不一定在秋後.至明清才固定於秋後..嘉慶之後又改於隨判隨斬.

此由來依據農民作息相關.春耕.夏耘.

秋收.冬藏.四季來做區分.

古代死刑犯被判死刑之後通常都會要求集中處死.亦會事先公告.為何選擇秋冬二季實行.

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閒.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

當時有強迫民眾**.一般行刑的時間大約集中在9-10月之間.所以會有秋後問斬一詞.

秋季帶有肅殺之氣,因此死刑多於秋季執行。再則大概是因冬天百物蕭條,亦是進入一年的尾聲,亦適合執刑,春天象徵新生,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適宜取人性命吧。

古人認為,夏春兩季萬木蔥蘢,正是植物和動物生長的季節,在這個季節裡,除非特殊情況,不便對判死刑的人犯行刑,因此創造了"秋冬行刑"制度,也就是把判死刑的人留到立秋以後冬至之前一起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遵循「春生夏長秋收冬藏」的自然規律,模擬到人類社會就是,春天要撫卹,夏天要進取,秋天要肅殺,冬天要無為。

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很簡單,我國處於封建制度的歷史悠久,封建統治者更是將自己的權利和神權結合起來。他們覺得他們的權利是神或者說是上天賜予的,對於春天,萬物以生,而反之冬天卻是蕭條肅殺,萬物寂靜,帝王認為那是上天對他的示意,冬天事物都要衰老,林木凋謝,是結束生命的時候,所以古代的犯人處決大多在冬天處決,道理就在這裡了,其實只是封建制度下的產物,神權與王權的結合所接生出的產物

古人為什麼要等到秋後呢,如:「秋後處決、秋後處斬」

7樓:手機使用者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

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

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

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秋後問斬」一詞據載始於唐朝,文學作品最早出現於《水滸》英雄傳中。當然,歷代問斬的時間並不一定都規定在秋後,只是到了明清才固定於秋後,嘉慶之後又曾改於隨判隨斬。還有一種說法便是,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閒,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

再則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蕭條,亦是進入一年的尾聲,亦適合執刑,春天象徵新生,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適宜取人性命吧。

於是,秋冬時節處決罪大惡極的犯人,成為從古到今的傳統,漸漸在法律條文上形成「秋訣」制度:春天定罪,秋天問斬。

8樓:卜馳柳卉

因為古代,都遵守自然的生命規律,古代人認為春天的萬物復甦,生命開始的季節不誼殺生,夏天是生命最有活力的時候自然不好殺生,而秋天自然界生物都進入眨眼期,所為萬物肅殺,所以一般都是秋後處決。

古代為什麼都是說秋後處決或者午門斬首?

9樓:巫師

中國古代的土地每年只耕種一次,秋後即收穫之後,百姓已無農事,因此秋後處決有強制民眾**的意思,以起到警示作用。並且因為秋後已至秋末,臨近冬季,有著肅殺之意,此時處決死刑犯更體現了法之威儀。

午門建於明代,有永樂皇帝朱棣所建。明代,只是「廷杖」時在午門處決,但有時也會打死,所以成了殺人的地方;清代只是打仗回來慶祝在午門而已。其實明清皇宮門前極其森嚴,犯人「斬首市曹」決非此地,而是必須押往柴市(今西四)或菜市口等地刑場處決的。

所以「午門處斬」多出自電視劇集杜撰。

10樓:戰神國度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

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

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

九、十、十

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

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午門建於明代,有永樂皇帝朱棣所建。明代,只是「廷杖」時在午門處決,但有時也會打死,所以成了殺人的地方;清代只是打仗回來慶祝在午門而已。其實明清皇宮門前極其森嚴,犯人「斬首市曹」決非此地,而是必須押往柴市(今西四)或菜市口等地刑場處決的。

(例如「六君子血灑菜市口」等證據)

古人為什麼要等到秋後呢,如 “秋後處決 秋後處斬”

手機使用者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繼承儒家 天人合一 的思想,創造出一套 天人感應 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 賞 刑 罰與春 夏 秋 冬以類相應 天意是 任德不任刑 先德而後刑 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為這時 天地始肅 殺氣已至,便可 申嚴百刑 以示所謂 順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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