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大不敬的罪怎麼論處

時間 2021-05-02 09:16:01

1樓:空白

大不敬的處罰也以斬、絞、流放為主。

對於大不敬的處罰,唐律在其《賊盜律》、《職律》中做了具體規定,如:

1、「諸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裡。」意思是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流放二千五百裡。

2、「諸盜御寶者,絞;乘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裡。」意思是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判絞刑,乘坐皇帝車輛用具的**放二千五百裡。

3、「諸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者絞。」意思是為皇帝合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的醫生判絞刑。

4、「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意思是為皇帝烹調「御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的廚師判絞刑。

「諸御幸舟船,誤不牢固者,工匠絞。」意思是給皇帝製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的工匠判絞刑

「諸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絞。」意思是嚴厲指責皇帝的判斬刑,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判絞刑。

明、清律也有類似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大不敬的處罰以斬、絞為主。

大不敬是中國封建時代十惡罪之六,是一種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嚴的犯罪行為。包括盜竊御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三類犯罪行為。「大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

我國早在漢代,即將「不道」、「不敬」列為重罪。後來,魏晉法律將這些觸犯封建統治根本利益的行為,也都作為打擊的重點,至《北齊律》才進一步損益發展,羅列為「重罪十條」。隋、唐法律就是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定為「十惡」,直到明清,「十惡」均為常赦所不原的重罪。

斬刑又稱斬首,是古代執行死刑的手段之一。斬刑中還有一類,是腰斬,切斷主要器官使人喪命。

絞刑實際上分成縊死和勒死兩種。縊死,俗稱吊死,是指以繩索將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勒死,是指以繩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死亡的方法。

一般在行刑前都要將犯人五花大綁、蒙上頭後,再於刑場執行絞刑。一般而言,把要死的人吊在樹上或梁上是最簡單的方法。這種方法亦稱為上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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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大不敬,包括盜取帝王祭禮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偽造帝王的璽印,為帝王配製藥有錯誤,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以及對帝王派遣的使節無理等。

隋唐以後包括如下罪行: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誤在為皇帝合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御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為皇帝製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

3樓:匿名使用者

對皇上大不敬就會被殺頭,對一般的長輩大不敬,也會被逐出家門。

4樓:匿名使用者

看物件的等級,遇到了皇上會被斬首,其他**會遭到杖刑!

5樓:匿名使用者

大不敬一般是坐斬,現在人看來犯的一般都是小事(比如盜竊皇帝用具),死刑已經很重了,不至於罪及他人:

《漢書·申屠嘉傳》:「 通 ( 鄧通 )小臣,戲殿上,大不敬,當斬。」

清 昭連 《嘯亭雜錄·趙勇略》:「公復不平,屢上疏爭, 珠 主使其黨人御史 龔翔麟 劾以大不敬,宜坐斬。」

6樓:馮靖雄

一般是斬首或者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