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教師還會追補以前的工資嗎

時間 2025-06-09 11:36:39

1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早搏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野豎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頌睜大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教師8月主動辭職,還能拿到8月以前的績效工資嗎

2樓:大笑霖

教師8月主動辭職,單位同意了一般能拿到8月以前的績效工資的。

教師辭職後當年的績效工資還有嗎

3樓:聊社會人文

在原單位幾個月,就考核發放幾個月。與新單位時間上不了重合。

績效工資改革不是用員工自己的錢獎勵自己。也不能用員工自己的錢獎勵自己。那樣會違背設定績效工資的本意的。

績效工資的做法要求是按期對照期初工作目標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檔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其中優秀檔次要求在10%左右,其他檔次沒有要求。不合格一般不會出現,最多出現基本合格。

90%左右是合格的。然後根據考核結果在兌現績效工資。合格的拿全額績效工資。

優秀的額外再獎勵一點。不合格的扣一點。一切以考核結果為依據。

期初工作目標是與員工自己的工作崗位密切相連的工作性質的內容,不能包含應該由單位組織整體集體承擔的內容,如達標公升級等等;也不能包含員工崗位本職工作量工作以外的、期初目標沒有涉及到的額外內容與增量,如見義勇為獎、創新產品品牌獎、各類競賽獲獎、產品設計獎、**獎、著作獎、車間主任津貼、班主任津貼等等。各期目標可將中長期的目標分解成年度、季度、月度目標。

金額幅度上,企業自主定。事業單位由**人社部門定。如學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3/7,其他事業單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4/6,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地方**人社部門統一標準。

例如:90%的合格員工拿到全額績效工資。那麼10%優秀檔次的員工,就應該在拿到全額績效工資的基礎上,再增加發一點獎勵。

所增加發的獎勵,與見義勇為獎、創新產品品牌獎、各類競賽獲獎、產品設計獎、**獎、著作獎、車間主任津貼、班主任津貼等經費渠道一樣,即從由單位組織整體集體承擔的獎勵**中列支。

一旦發生考核不合格的員工被扣的一點工資,仍然屬於單位工資**,用於以後合併發工資用。

總之,績效工資的本意是獎而非罰,獎勵有成績的、獎勵有功效的員工!

4樓:劉建明

正規的單位,依據規章制度應發的績效工資,離職後還是會發的。依據規章制度應發而未發的,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我國法律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績效工資(年終獎)做強制性規定,因此關於績效工資(年終獎)的發放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由用人單位內部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勞動者在辭職時看清公司關於績效工資(年終獎)發放的相關政策,避免出現差幾天或者十幾天而拿不到績效工資(年終獎)的情形。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離職,也最好能和單位協商績效工資發放問題,以免違反公司內部強制性規定而拿不到績效獎。

提問我是正式在編教師,2020年9月10號辭職了,學校說接上級檔案,2020年辭職的教師沒有績效增量了。

這個合理嗎?

提問如果規定不合理的話,我就去勞動局,如果道理能講得通,我就放棄了。

提問不是,我就問了一下,不給發績效合不合理?不合理我再去。

已經辭職了能領到以前補的工資嗎

5樓:閒散生活人

按照檔案內容來看的話你應該是拿不到了,因為你是在公司頒佈檔案前離職的。但是如果之前老闆跟你有過承諾一類的,也是可能拿到的。我之前也是出現這種情況,補發的工資還是拿到了的。

補發以前的工資屬於離職前12個月工資嗎?

6樓:職稱**助手

如果離職前單位有拖欠工資,離職後單位必須補發之前拖欠的工資,如果之前沒有拖欠,不存在補發問題!

7樓:小一九九九

以前有託久,才會有補發,沒託欠從何談起。

辭職了還能要回以前的工資嗎

8樓:簡簡單單

1、辭職了能不能要回以前的工資,要看是多久之前的,在職期間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不受時效限制的,但是離職後,只能要求過去一年內,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工資的。要求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9樓:教育百事通

回答勞動者可以通過投訴要回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一)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四)其他侵害勞動者合法工資報酬權益的行為。

您好,是可以的。

10樓:謝炳城

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實際付出勞動的應得報酬。勞動者辭職,因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義務的(即馬上辭職馬上走)或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義務的,用人單位有權不予辦理離職手續,包括結清工資、出具離職證明等,但不得剋扣勞動者已付出勞動者的應得報酬。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應得報酬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或不願意協商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權利。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專項技術培訓)或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限制)的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11樓:網友

一般來講簽字啦就表示你已經同意離職了,想要回應得的福利有些,但是最後乙個月的工資是應該發放的,你找勞動仲裁問一下吧,不管能不能要回來也不能讓缺德的企業消停,告他們!

12樓:

能!去告吧!拖欠工資是犯法的哦!任何機構不許以任何藉口拖欠工資的。

13樓:驗證碼

當然可以了,去勞動仲裁,保贏。

14樓:

去單位屬地的區縣一級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他們不受理就去當地**投訴,再不行就去黨委。還可以找**。你就儘可能把事搞大,你原單位就老實了。

教師職稱聘任工資追補期限有規定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職搏空陪稱也稱專業技術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的標誌,代表著乙個人的學識水平和工作實績,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同時也是對自身專業素質虧胡的乙個被社會廣泛接受、認可的評價。對個人來說,職稱與工資福利掛鉤,同時也與職務公升遷掛鉤,是求職的敲門磚,同時也是聘任專業技術基蠢職務的依據。對資質企業來說,職稱是企業開業,資質等級評定、資質公升級、資質年審的必須條件。

教師漲工資後,以前的補給老師嗎?

16樓:蒯希

教師漲工資後以前的不給老師了。我覺得他不會不給老師的,也沒漲工資適合的年齡跟著年齡漲了。

17樓:普天同慶

我覺得有可能不會,畢竟漲工資是現在,僅限個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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