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條款有必要讀嗎

時間 2022-03-20 08:25:13

1樓:平南煙

這個要看你的需求,不跟錢沒關係的,你大可不必去讀。如果跟錢有關係,建議你還是讀讀位為好,評估潛在的風險。不過這種條款一般都是霸王條款,你修改不了,不過你要參加 就必須同意他們的條款,這就是網際網路的模式。

所以嘛,你要好好看看,不要去裝酷。

2樓:江戶川的

網際網路產品的使用者協議屬於點選合同,是一種電子化的締約方式,基於電子商務的場景而普及使用。一般在網際網路使用者協議的使用場景下,網際網路產品的運營者預先設定了協議條款,規定了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使用者在使用產品或**的過程中,必須點選註冊介面上的「同意」,**或產品的服務提供才會繼續,否則視為使用者不接受合同。

雖然網際網路產品的使用者協議不是以口頭或者紙質形式訂立,但是作為一種特殊的格式合同,其天然的需要符合《合同法》對於格式條款的一般性的規定: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2、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總局頒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中第十七條也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以使用者協議中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為例,在實踐中的相關案例判決文書顯示其會被認為協議管轄應當具備締約上的公平性,消費性**使用者協議中的格式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經濟地位不平等,處於強勢的當事人提供格式合同時,應本著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且即便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履行了對協議管轄條款的提示義務,也仍然難以保證管轄協議的公平性,協議管轄條款易被認定為無效。

另外,由於網際網路產品使用者協議的獨特性,使用者協議在使用者點選確認的時間點並不能判斷使用者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推定。假使主體資格有所欠缺,並不必然是我點選我同意就可以進行合規的交易的。

所以這樣看來,點選了同意條款就吃虧麼,並不盡然。但是基於避免爭議減少煩惱的原則,還是多長點心,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讀讀條款內容了解權利義務,不要閉著眼睛點同意為佳。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東西吧,網際網路的軟體之類的東西基本沒有必要,其他東西也差不多,除非你有別的選擇,可以選擇不使用,否則讀了條款也只能是給自己添堵,對方也不會更改,所以,大眾普遍用的就不用浪費時間去讀它了

4樓:

一般需要讀一下,至少大概清楚自己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不過這些條款都大同小異,有時間就仔細看,沒時間就大概瞄一下吧

5樓:位皎

有必要閱讀,避免上當受騙

6樓:比賽結束時

要讀一下的,有的有坑要多注意

7樓:欣喜若狂的娃娃臉

沒有必要,都是霸王條款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一些涉及到隱私的 比如貸款之類的還是得讀的

9樓:鈄學

要讀,細心點總是沒錯的

10樓:

這個是由你自己,不過讀一下是可以的,了解點一些問題。

11樓:摩羯遇見小奶狗

還是要看一下的,雖然看了你也不會在意,但是看一眼就心安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了解,避免上當受騙

13樓:梅花香

顏色的選擇要看搭配的其他顏色,比如裡面搭配的顏色是深色系,比如黑色,灰色那就可以選擇這三款,如果平時喜歡艷麗的顏色,選擇搭配就必須選擇一些稍微反差大一些的顏色

14樓:朗雅鋼製家具

建議你要認真去閱讀一下,對我們自己有好處。

技術合同中風險責任承擔屬於必要條款嗎?

15樓:眯眼小寶寶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承包方有用嗎

16樓:食神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發包方、承包方都是同等有效。

合同中的如出現下列行為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7樓:海邊的淡水龜

不違背法定義務和不存在條款無效的法定情形的;是有效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而且自始無效。

根據合同法52、53條: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在合同中加上一款:'以上合同條款,如有衝突,以衝突條款的最後一條為準'有沒必要?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不能這樣加;如果加了這句,就限死了,如合同中兩條發生衝突,按你這個合同是以最後一條執行,但最後一條是不合理,這是不可預見的風險(風險有三,1,可見;2,可預見,3,不可預見),如果是「不可預見」的風險,為什麼要加上去的呢?例,二條衝突了,第一條是正確的,第二條是不合理,第二條有可能要讓人家清家當產。是不是也要讓人家清家當產呢?

20樓:

一、合同條款出現衝突的原因有二,一是未注意前後內容,二是雙方意見不統一時故意隱藏。

二、至於出現衝突,是否要增加這一條款,這就要看你這一方是如何考慮的了,一言難盡,簡言之:如是前者,則不應加此條款,而應立即協商,然後簽訂明確的條款或簽訂補充變更協議;如是後者,則要看哪乙個條款對你有利,再決定是否增加以及如何增加。

21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中加上一款:'以上合同條款,如有衝突,以衝突條款的最後一條為準'有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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