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工人意外死亡怎麼索要賠償,雇傭工人幹活受傷我怎麼賠償

時間 2021-05-05 19:19:31

1樓:淮安浙江人

雇工在從事僱傭工作中意外死亡的,原則上,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可以友好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就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

1、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樓:焦映光年

看是僱傭關係還是非法用工,二者適用法律不一樣。

如果是非法用工,則應當按「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來賠償工亡。如果是僱傭關係,則要適用侵權責任法或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雇傭工人幹活受傷我怎麼賠償

3樓:特特拉姆咯哦

應該賠償醫療

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為雇主工作受傷雇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雇工在從事勞務過程中如果受傷,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完成雇主的工作任務而受傷,或從事與僱傭活動有關的工作面受傷,雇主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是為完成雇主交代下來的任務就不可能說跟雇主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樣的情況都是可以要求賠償,追究責任的。

4樓:未來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您這種情況,乙可以向您也可以向甲請求賠償,如果向您請求賠償的話,您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甲追償,總之這個責任最終是甲承擔。

5樓:沐清安孔姬

這個事情還真不好辦,要說該賠多少要根據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計算,包括後續醫療費,生活費,老人的贍養費等,具體數額可在當地請工傷保險科的專家幫忙計算。

估計你也沒有為工人購買工傷保險吧?建議你把功夫花在照顧對方上面,讓對方感覺你的真誠,只有這樣,對方才能體諒你的苦衷,不會在實際賠償中為難你。

6樓:張家主任

屬於工傷,用人單位全責,不論是否有《勞動合同》,存在勞資關係屬於事實,再就是用人單位不給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臨時雇傭工人在工作中發生意外死亡,請問該如何賠償

具體要視情況,一和般以用工主體資格及 的性質來確定如何賠償,如果是非法用工單位則按 非法用工單位 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的規定進行賠償 如果是個人幫工行為則按 侵權責任法 的規定和 民法通則 及人身傷害賠償問題的司法解釋進行賠償。非法用工單位 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 人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