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確定清算人的清算人是指?拜託各位了謝謝

時間 2025-05-07 12:25:04

1樓:匿名使用者

清算人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清算人的產生方式。

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作為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日本《商法典》也對清算人的產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開脊雹扮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櫻灶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這裡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的董事,即屬於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清算人範疇。 2.

選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願解散的情況下,一般也允許由公司的股東選任清算人,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 265條規定,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任命其他人員作為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股份****的清算組可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

由法院或行政機關確定 許多國家規定,對於公司因強制解散而進行的清算,應當由作出解散決定的機關(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選派有關人員進行清算。這種情況一般僅出現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沒有確定清算人時,法院才會依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指定清算人。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在肆做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樓:匿名使用者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雀猜夥企業賀歲氏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禪散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解散後如何確定清算人

3樓:吳莉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夥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

1、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2、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夥企業清算人之後,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進行清算時,中攜租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同時,在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賣兆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一、合夥企業解散後合夥人能要求返還出資嗎。

企業散夥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

當合夥夥伴無法繼續合作下去或合夥企業散夥的時候,合夥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的,必須要求經過清算程式後,有剩餘可以分割的財產,合夥人才能要求返還出資。

根據《合夥企業法》中的規定,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隱腔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而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配。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程式的清算人如何選定

4樓:梁勤栓

合夥企業解散程式的清算人如何進行選定。

1)一般選任方法:合夥企業決定解散的,其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由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情況: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如何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可按以下環節進行:

1. 確定清算人。

2. 清算公告及債權登記。自清算人確定之日起10日內,由清算人向債權人發出清算公告,依法進行債權登記。

3. 清算人負責了結合夥企業未完事務,清繳稅款。

4. 清算人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 清算人負責進行債權追償及債務清償。合夥企業除應支付清算費用外,依法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債務。

6.合夥企業剩餘資產分配。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後仍有剩餘的,則應按合夥協議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合夥人間分配。

如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全體合夥人就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清算人負責編制清算報告。上述清算程式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8. 辦理合夥企業登記登出手續。

9. 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後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仍可向普通合夥人進行追償。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合夥企業破產清算時,清算人的選定是有著多種方式來進行確定的, 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利益比較清算人來進行清算, 當然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聯絡律師幫忙處理,網也提供律師**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合夥企業清算人的確定

5樓:袁鵬勇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清算人的確定方式:1、清弊橋算人由全體合租櫻猛夥人擔任;2、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可以指定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

也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3、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頌餘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四條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企業清算人如何確定

6樓:劉偉長

合夥企業解散,就是各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終止活動,合夥企業解散後,必須經過清算程式,了結合夥事務,這樣才能維護好各自的利益。那麼,合夥企業清算人應如何確定?網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夥企業清算人如何確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沒肆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枯螞轎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合夥企業清算人應如何確定?一般由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無法全體參與清算的物哪隻要達到半數以上的合夥人參與清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點希望合夥人一定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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