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科學發現權,什麼是發現權

時間 2022-02-28 13:10:16

1樓:

我不太懂

網上查的

科學發現權-----智財權

前蘇聯對「發現權」有最早的法律規定。

到2023年《世界智財權組織公約》,將智財權劃分為:著作權、鄰接權、專利權、科學發現權、外觀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記權等。其中將科學發現權明確規定為智財權。

2023年簽署的trips協議是目前國際上關於智財權界定範圍的依據,劃分的智財權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記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反不正當競爭權。trips協議代表了世界智財權保護的現代化水平,與wipo公約相比,trips明顯地已經不包括發現權及過於寬泛的「一切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縮小了智財權的範圍,更趨於科學化。

我國《民法通則》智財權項下,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6種智財權,這裡的發現權與《世界智財權組織公約》的「科學發現權」的含義相同。不過,理論界也有認為我國民法的發現權所指的發現是廣義的,包括自然、科學、生活等領域。

現在國際上一致認為科學發現權不是智財權。其原因在於科學發現不具有創造性,它是人類對客觀存在的尚未揭示出來自然現象、自然規律、事物性質迄今為止的一種認識,是人類認識世界的範疇,屬於人類的認識成果。而智財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動的結晶。

儘管如此,各國法律的規定也不相同。《美國專利法》包括「發明與發現」,其所稱的「發現」實為「發明」的同義語。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將科學發現排除在專利權範圍之外。

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的規定,表明發現權是一種民事權利,目前理論界已有專家提出需要重新審視《民法通則》關於智財權的種類,應當按照trips確定智財權範圍,不應包含發現權。

2樓:匿名使用者

1、智財權的概念

智財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概念上的智財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智財權只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2、智財權的特徵

智財權的特徵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乙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智財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智財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智財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智財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3樓:楊慧姝

什麼是科學?

一、科學一詞的**

科學一詞,英文為science,源於拉丁文的scio,後來又演變為scientin,最後成了今天的寫法,其本意是「知識」、「學問」。日本著名科學啟蒙大師福澤瑜吉把「science」譯為「科學」。到了2023年,康有為引進並使用「科學」二字。

嚴復在翻譯《天演論》等科學著作時,也用「科學」二字。此後,「科學」二字便在中國廣泛運用。

為什麼這麼稱呼呢?science的本來含義是系統知識,我想也許這樣,科學在十九世紀已是乙個非常龐大的知識體系了,它已分得非常細了,即分成許多許多專業,而這些專業知識又不象其它知識那樣是互不聯絡的。除了專業概念外,基礎概念是一致的,基本方法也是一樣的,「科」的意思是分類或層次條理的意思,所以我自認為science 對應「科學」還是比較合適的。

二、科學的嚴格定義

實際上,由於科學一詞從來就沒有嚴格定義過,所以會引起一系列的混亂和無謂的爭論。比如:中國古代有沒有科學?

中醫是否是科學?科學與偽科學的區別是什麼?科學與宗教的區別是什麼?

等等。而這些問題又是非常非常吸引人的問題。所以時代要求我們盡早地給出恰當的定義以解決這些爭議。

下面先看看我根據現有教科書以及有些權威性論著上的定義改進的自認為非常嚴格的定義,然後再來討論一下其確切的含義,爭取學術界有個一致的認同。

定義——科學是一種最逼近真理的盡可能不包含自相矛盾的知識體系,且是一項社會事業

該定義中「最逼近真理的盡可能不包含自相矛盾的」該定語是自己加進去的,原因是為了明確科學的涵義,即明確科學是乙個怎樣的知識體系(我至今為止不明白為什麼很多書上為什麼不敢明確地加上它)。其中「矛盾」當然是指邏輯矛盾。

「知識體系」是人們對科學的最初認識。作為一種非常實用的知識,最重要的就是有很高的條理性和結構。這一點,任何一本經典著作都多少具有這種特色,古代最著名的要數《幾何原本》了。

中國的古典著作中最有條理的,也許是我不學無術,自認為對我影響最大的是《橘中秘》(一本棋書)。不過科學這種知識體系已不象某些知識體系那樣規模那麼小,討論範圍那麼窄了,而是乙個非常龐大的知識體系,其野心甚至企圖包羅永珍無所不及。這麼大的體系仍要保持很強的條理和結構,這就顯得與眾不同了。

但知識體系並不只有科學一種,所以必需明確科學是怎樣的知識體系。定義中前面部分給出了限定,跳過一段再討論。

很早有人就認識到了科學是一項社會事業,但其意義是隨時代發展進一步深化的。而這也是缺少教育的人們不易理解的。知識表現在書本裡怎麼又是一種社會活動呢?

不能被別人理解,不能被別人重複驗證,這本身就不叫知識,為什麼還要強調其社會性呢?這是因為科學對知識的認識要遠遠比其它對其的認識嚴格。不管對巫師、宗教徒、平民還是科學家來說,知識都是指正確的陳述,正確的預見,即知識就是人認為的「真理」。

但只有科學家才非常嚴格地審視「真理」。不光要看它的初始語句(常稱為公理)是否**於直覺、實驗或有充分理由,而且嚴密地審查推導過程中的任何細節,並考查其任一匯出結論是否與實驗或生活經驗相衝突。而這一系列工作都不是沒有受過科學訓練的人能做的,因此需要教育,需要許多的科學家的共同勞動,也需要廣大民眾的理解和各方面的支援。

隨著科學的越來越發達,科學的複雜程度越高,其社會性也就越強。

「最逼近真理」是強調科學的特質,與其它相比,科學最強調懷疑,因為科學是以不存在先知先覺為前提的。認為所有知識都是人對客觀世界的認識,雖然科學追求的是主客觀世界的統一,但畢竟主觀世界與客觀存在並不是一回事,知識再正確,也只是逼近對世界的描述,而不就是客觀世界。比如說:

理想氣體模型它能非常好的描述在常溫常壓下的氧氣、氮氣和二氧化碳等氣體,是因為這些氣體分子的線度遠小於它們之間的距離。而范德瓦爾斯對理想氣體模型的修正也只是近似的描述象水蒸氣那樣的真實氣體。科學家們懂得他們的理論一開始就是近似,所以他們從未指望從其理論匯出的結論與真實世界無絲毫誤差。

所有的知識是人造的,是主觀世界的產物,即使存在外星人,也只可能是比地球人更進化而已,他們也會有錯。自然界的秘密存在於自然界本身,自然界以其自身的多樣特點表現自己,但不會以文字形式借上帝之口明白地表達出來。可見用「最逼近真理」這一詞項既強調科學的嚴密性,又強調了科學對世界的認識意義。

「盡可能不包含自相矛盾」該定語反映了科學對完美的追求,強調了科學也有個成長過程。普通人犯錯誤是經常的,偉人也會犯錯誤,象牛頓、愛因斯坦和馬克思這樣最受人尊敬的人物也有錯誤的理論。羅素的著作中,經常描寫偉人的自相矛盾,比如,提倡用節育手段控制人口的馬爾薩斯四年內添三個孩子;提倡無為的叔本華對晚來的榮譽欣喜若狂;被稱為實驗科學的始祖的培根則不知道為他治病的哈維發明血液大迴圈理論。

偉人尚且如此,那麼集所有偉人智慧型的科學內容要想沒有一點自相矛盾的暇點則十分困難,而且體系越大越難以沒有錯誤,特別是新學科,需要時間的檢驗。任何科學都有個成熟的過程。另外,隨著時代的發展,原有的科學也許是某種情境下的近似,在無限推廣時就可能出現矛盾,而科學決不會裝作沒有看見,必定要去解決這一矛盾,使科學向前邁進。

由麥可遜實驗引起的相對論、由黑體輻射實驗引起的量子力學以及理髮師悖論引起的數學革命,正是排除了那些自相矛盾後發展起來的。

我想,科學的如上定義用了最少的文字既把經典的科學含義表達了出來,又突出了科學的特點,明確了科學與其它的分界,概括了庫恩的科學正規化理論和波普爾的證偽理論,強調了科學的進化特徵

什麼是發現權

4樓:正商觀察者

發現權是指發現人因重大科學發現,經評審而獲得的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發現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

同時,關於發現權,相關法律已經有所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九十七條規定, 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5樓:匿名使用者

發現權  發現權(discovery,right of),指科學家對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闡述,因而依法取得的權利 。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發現與發明(見發明權)不同之處在於,發明是對現有生產技術水平的變革所取得的科學技術成就,發現則是對自然界或其客觀規律的新認識,如對新星球、數學定理、**規律方面新的發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獎勵科學研究成果。2023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規定對集體或個人的重大發現成果,由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全國性學術團體和由副研究員或相當同一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聯名的推薦,經批准後,給予人身獎勵和財產獎勵。人身獎包括榮譽證書、獎章等,財產獎則根據科學成就的大小來決定獎金的等級。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再次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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