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債權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時間 2021-10-24 07:27:42

1樓:華律網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式,直接合併為乙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併的形式有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之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乙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乙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吸收、合併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兼併企業承擔。

2樓:律兜諮詢1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給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章規定,公司合併如涉嫌壟斷,還要履行有關部門的反壟斷審查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如下規定:第三十一條,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

企業吸收合併後,債權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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