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

時間 2021-10-20 02:40:44

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招投標基本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投標人相互照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考慮的是公平公正,只有所有投標人同時去踏勘才能保證招標人不會不平等的對待某個投標人,也能保證招標人跟投標人單獨接觸發生相互串通的行為。

2樓:奔跑中的檸檬

不是這樣理解的呀同志,只有勘察過現場才能把投標檔案做的詳細準確,**也報的比較合理,如果有人勘察過有人沒有勘察過,怎麼做標書呢?怎麼了解現場情況呢,如果各個潛在投標人對現場的情況瞭解的不一樣,那麼這不就違反了招投標的公平公正了嘛。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想法其實是對的,這樣做,既不會造成不公平,也不會造成投標人身份的洩露。但是業主一般不會這麼做,因為成本太高了。

在實踐中,其實有這樣的做法,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潛在投標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自行前往踏勘。

4樓:禽虎

這樣的規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1、降低招標人的成本

2、不組織單個潛在投標人去踏勘就是為了防止招標人提供不同的踏勘內容,導致不公平

3、一般踏勘時間是在招標公告時公佈,很少限制只有購買標書的人才能去參加,這樣就算去了也不能確認來的人會不會投標。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是潛在投標人自行踏勘現場,也就是為了避免投標人相互照面,但是《實施條例》考慮的是公平公正,只有所有投標人同時去踏勘才能保證招標人不會不平等的對待某個投標人,也能保證招標人跟投標人單獨接觸發生相互串通的行為,有些事沒有辦法避免的。另一個方面《實施條例》玩裡文字遊戲,它只規定了不合法的行為,並沒有講一定要組織踏勘現場,招標人怎麼組織或是不組織都不管你,但是要注意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這種不公平對待投標人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請問招投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發包人必須組織現場踏勘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專案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此法條做了細化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綜合以上法條的意思準確來說是這樣:招標人根據招標專案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但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也就是說招標人要麼不組織,要麼必須組織“全部“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才能保證投標的公平、公正、公開。但是這樣就會出現潛在投標人碰面,埋下串標隱患。

所以,現實中一般招標人都不組織集體踏勘現場,只是提供專案具體地點等資訊,由潛在投標人自行組織踏勘,並分別接受潛在投標人的書面疑問和統一書面答疑。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必須組織,招標人一般也不會組織,都是在招標檔案中講明工程地點,投標人自行勘察,免得投標人見面。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全文詳解?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是指?

8樓:匿名使用者

與招標人具有bai“利害關係”的情du況比較複雜zhi

,通常是指潛在dao投標人和招標人之間存在回隸屬關係、個答人關係、經濟關係三個方面的關係,均可以認定為潛在投標人和招標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係。

隸屬關係,主要指招標人與潛在投標人之間相互控股或參股,或者有行政主管關係。

個人關係,指的是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員與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員存在夫妻關係、親屬關係或者為同一人的情況。

經濟關係,指的是潛在投標人為招標專案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諮詢服務等情形。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專案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與招標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企業投標,容易與招標人產生協同一致或串通,影響招標公正性。

9樓:優異成績

簡單的說就是和招標人有利益關係,不管是債務還是債權,防止招標人有傾向性。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招標人法定代表近親屬或有其他社會關係或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招標的公正性的。”

招投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發包人必須組織現場踏勘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專案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此法條做了細化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綜合以上法條的意思準確來說是這樣:招標人根據招標專案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但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也就是說招標人要麼不組織,要麼必須組織“全部“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才能保證投標的公平、公正、公開。但是這樣就會出現潛在投標人碰面,埋下串標隱患。

所以,現實中一般招標人都不組織集體踏勘現場,只是提供專案具體地點等資訊,由潛在投標人自行組織踏勘,並分別接受潛在投標人的書面疑問和統一書面答疑。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分別有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 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招標範圍 招標方式 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專案審批 核准部門審批 核准。專案審批 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 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 招標方式 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考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與招標投標法是什麼關係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

違反《招標投標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

如何理解《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我不認為招標寫5000,實際數量10000是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首先招標檔案要求的只是個大慨範圍,籤框架的都有,因設計變更,自然條件,現場比配都有可能和招標檔案中數量不一樣,因為中標人才懂得技術層面的東西。那麼在同樣單價同樣產品情況,下,只要雙方都認可,是可以增減變更的。完全沒有影響雙方利益和責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