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的房屋可以做抵押貸款嗎,在建設的工程如何做抵押貸款

時間 2021-08-30 13:23:07

1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單單以“在建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是不可以的,但“在建的房屋”下的土地是可以提出土地抵押登記的。

房地產和工業用地專案,開發商和企業主通過公開招拍掛取得國有出讓土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出讓金、契稅和相關規費,一般出讓合同約定30日內向國土資源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俗稱為預登記的臨時土地證,有建設期限限制,待工程竣工驗收後,要換領正式土地證),開發商和企業主為了融資和解決資金週轉壓力,以確保工程和地上房屋的順利基建,就會憑土地使用證向銀行提出以土地使用權(及其它擔保方式)進行抵押貸款,抵押權人銀行和抵押人土地使用者簽訂貸款合同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土地抵押登記。

在建工程抵押是開發商一貫作法,它並不影響開發程序,一般也不會影響購房者的權益。

還有據我瞭解,目前針對個人住房(不屬於開發性質,私人建房等)在取得土地後,沒有發放臨時土地證的先例和法律依據,個人住房如果房屋還在建未竣工和取得土地證,是不可以抵押登記的。

2樓:80後的生活點滴

在建的房屋可以做抵押貸款的,屬於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3樓:荊

你說的是在建房屋,也就是正在建設的房屋。是不可以做抵押物進行貸款的,因為您沒有取得房產證。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在建 的房屋,產權證都沒有取得,不做不了抵押貸款的

5樓:楊

可以 有購房合同嗎?

抵押貸款,若是在建工程,以後建好的房屋還可以抵押嗎

6樓:手機使用者

有房copy

貸還能貸款,因為房屋是可以二次抵押的。二次抵押相對一抵較為方便,放款速度快,但是利率要高一些。

條件要求如下:

1. 用於辦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須是現房;2、該房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辦理銀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3、房產證由客戶本人執管;4、該房產具有可二次抵押額度房屋貸款的餘額小於現在房價的七成;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收入穩定信用良好;6、該房產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儘管辦理二次抵押貸款有效地提高了貸款額度,但是要注意的是,房屋二次抵押貸款要在有一定可貸空間的情況下操作進行。

也就是說,如果第一次貸款額度僅達到了抵押房評估價值的30%,選擇二次抵押貸款,無疑可以大幅提高貸款額度。

總的來說,銀行貸款不是那麼容易申請的,申請失敗還會影響徵信記錄。為了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方便快捷的辦理大額銀行貸款,一般都會去找專業機構,比如說東莞房速貸,他們憑藉專業的行業知識,可以幫客戶解決融資過程中的疑難雜症,從上千家銀行中幫客戶選擇最為合適的融資方案。房速貸融資諮詢**:

0769-33888836

7樓:聚融網

房屋來抵押貸款需要有房產證,土源地證等相關證件才可辦理抵押手續具體要求: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不含)週歲之間;外國人以及港、澳、臺居民為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並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有效居留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或未婚宣告);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 具有穩定的收入**和按時足額償還本息的能力;

5、 能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 在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7、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建設的工程如何做抵押貸款

8樓:爵爺

目前大多數城市房產登記機關認可的在建工程是指處於建設過程中、尚未完工並交付使用的工程專案,即狹義的概念。但筆者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權應為房地產期權,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確定貸款資金、完成整個工程。在建工程專案在各項工程均已完工、達到竣工驗收條件但是尚未辦理初始登記前,專案所欠資金可能尚未還清,此時如果僅以竣工驗收作為衡量在建工程與否的條件,就會使此專案處於已達到竣工驗收標準不能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又由於債權債務尚未結清不能辦理初始登記的尷尬狀態。

在建工程抵押專案起始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行使擔保物權不應該存在真空期,否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物盡其用原則,從在建工程抵押到初始登記應做到無縫對接。因此,筆者認為,在建工程的概念應歸為廣義的觀點。

物權的成立與存在,須以標的物存在為前提。我國《物權法》所稱的作為物權標的的物通常是有體物。在建工程在其主體完成之前,並不具有完整意義上的物質形態,因此,理論界對此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反對的一方認為抵押權作為存在與特定物上的權利,就在建工程來說,將來的不動產尚未實際存在,不能確定在建工程的價值,亦不具備實際支配抵押物的效果。而贊成的一方認為,在建工程雖然尚未具備完整意義卜的物質形態,其在建造過程中,始終處於變化狀態,本來無法予以特定化而成為抵押權的標的。然而,其已具備有體物的一些特徵,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建工程最終可以具有完整的物質形態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有體物。

《擔保法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由此,筆者認為,在建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處於虛擬狀態的有體物,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抵押權標的範圍的擴大。

雖然在建工程最終能否形成只是一種期待中的可能性,但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讓建立在此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披上了一層賦予物權內容的外套。

在建工程,其涵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體工程動工建設開始至建成後房地產主管機關頒發所有權證書止所處的狀態。狹義上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體工程基本建設開始至房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前所處的狀態。

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建設過程中的狀態,是一種實物上的未完成狀態;而廣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僅包括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還包括房屋各項工程均已完工,即達到房屋竣工驗收條件後、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的情形,是一種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由此可見,現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所稱的在建工程是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即抵押的是已完工部分。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二條明確對在建工程抵押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做了相關規定。根據以上條文,我們能夠看出在建工程抵押不僅是房屋登記行為的重要內容,也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的不可分離的部分。

怎麼做房屋抵押貸款,如何做房屋抵押貸款?

一 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 住宅,寫字樓,別墅 商品房 成本價房 經濟適用房 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 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 年齡正常值18 65周歲 並且身體健全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 以及其他資產 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等 5.實際用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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