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的有 A 在商標許可合同期限屆滿以後,未經許可人

時間 2021-08-14 08:30:34

1樓:小晴叮叮

【案情】

原告顏小根常受僱為被告易正根搬運木材。2023年5月28日上午,原告再次受僱為被告在永新石橋梅岺洞對面的叉岺上搬運二公尺多長的松、杉木。原告與工友將以松木裝運上貨車時,由於交接不順,致松木的一端砸傷自己右手中指和無名指。

原告當時以為傷勢不重,僅常有之皮外傷。當天在本村醫生陳寶生那做了縫針包紮的簡單處理。並於第二日告知被告自己搬運木材時砸傷了手指,要求被告承擔200元醫療費,至後來,原告砸傷的手指因傷勢嚴重不得不到永新縣人民醫院二部住院**,先後用去醫療費近2000多元。

2023年9月2日,原告受傷的中指和無名指經吉安信誠司法鑑定中心評定為輕傷乙級和傷殘十級。原被告多次就傷殘賠償事項協商未果。原告遂於2023年10月9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驗傷評殘費共計1.

8萬餘元。

【分歧】

雇員因工受損時雇主責任性質,有如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雇員受損時,雇主責任應界定為一般過錯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條對個人勞務用工的規定包含雇工這種個人勞務用工。侵權責任法日前已生效,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裁判。

第二種意見認為,雇員受損時,雇主責任應是無過錯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條將雇主對雇員的責任清晰的界定為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且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對於雇員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評析】

筆者認為,雇員受損時,雇主對雇員的責任應以過錯推定責任為主,公平責任為輔。

根據法律效力規則,應是新法優於舊法,涉及用工問題亦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該法第34條、第35條將涉及用工形式的種類分成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雇工顯然屬於勞務用工,故雇員受損時應適用第35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法條表面來看,依據《侵權責任法》,雇主對受損雇員的責任乃是一般過錯責任。但我們應該注意,以往的司法實踐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至今能有效)都將雇主對雇員受損的責任界定為嚴格責任,此番《侵權責任法》來乙個360度大轉身將雇主對雇員受損責任定為一般過錯責任是不大可能的。且若將雇主對雇員受損責任界定為一般過錯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

現簡要分析如下:

第一,《侵權責任法》第35條並不是對一般過錯責任這一規則原則的界定,乃是對勞務用工過錯相抵原則的規定。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責任法》第6條中規定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因承擔侵權責任」,而過錯相抵相抵原則在第26條中規定為「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54條對醫療機構一般過錯責任的規定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54條對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31條對過錯相抵原則的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從上述列舉的法條規定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相抵責任原則的法條規範形式,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在法條的表述中一般只需列明侵權人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而過錯相抵原則則列明受侵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立法形式上強調雙方過錯的考慮。第35條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不符合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形式,更接近於過錯相抵原則的立法例,若是一般過錯責任表述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因為勞務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有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可。

從規範學的視角分析,第35條該款應是過錯相抵原則的規定。於雇工而言,因屬於勞務用工,因適用該款,故雇主對雇員受損的責任不能援引該款以一般過錯進行歸則。

第二,個體的能力與精力是有限的,雇主參與社會、經濟生活不可能事必躬親,其必然需要僱傭其他個體來擴張自己的行為能力,通過雇員的用工行為來完成自己的意思表示。此時,雇員的行為乃是雇主自身意思和行為的延伸,雇員行為即是雇主的行為。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雇主對在勞務用工中受損的雇員承擔的乃是自身責任。

故不因以雇主過錯為責任承擔之必要,任何人對自己行為責任的承擔都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雇主面對危險的承受能力高於雇員,無論從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可掌控的資源角度皆如此。若不考慮這一客觀實際,在雇員受損時,將雇主與雇員同等對待,一視同仁的以雙方過錯歸責,顯然是有失公正的。法律的天平應向天然處於弱者的雇員傾斜,以法律上的權益傾斜彌補雇主與雇員地位不平等這一客觀存在,實現法的公平正義。

第四,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雇員在為雇主提供勞務時,其人身置於雇主一定的控制支配下。雇主可以根據僱傭關係指揮命令雇員的用工行為,且雇員所為勞動之收益歸屬於雇主。

雇主享有支配控制雇員人身的權利,理應承擔雇員受損的責任,如此權利義務方能平衡。再者,雇主直接受有雇員勞動產生的收益,雇主有責任保障為其贏取利益的雇員的用工安全,也有能力在雇員受損時給於賠償。若依一般過錯責任界定雇主責任,將使得本以受損的雇員處境更為艱難,一方面難以舉證證明雇主過錯的存在,另一方面還面臨權利救濟的缺失。

綜上所述,一般過錯責任適用於雇主對受損雇員有失公平、公正。但若適用嚴格責任,那麼對於雇主的要求也過於嚴格,容易打消雇主參與經濟生活的積極性,阻礙市場競爭的良性發展。且嚴格責任會使得雇員有依賴該規則,利用該規則進行要挾式的賠償要求,也易導致雇員對自己行為的恣意、不負責,更多的誘發致損事實的發生。

故,適用嚴格責任也有失偏頗。排除一般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則雇主對雇員的責任應以過錯推定責任為最佳選擇。這樣,不僅給予了處於弱勢地位的雇員給予了法律上的保護傾斜,也不至於過於強調雇主的義務。

雇員無過錯,即推定雇主存在過錯,承擔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解決了現實中雇員難以舉證證明雇主存在過錯的問題。若雙方都有過錯,則過錯相抵,減輕雇主的責任。但若雇主亦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雇主就當然的全免責嗎?

顯然不是,這時,應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雇主應給於為其勞動的雇員適當的補償,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法的公平價值,所以雇主對受損雇員的責任應以過錯推定原則為主,公平責任原則為輔。這才應是《侵權責任法》第35條關於勞務用工對接受勞務用工者責任承擔的精神內涵。

2樓:匿名使用者

商標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不法活動。這些行為主要有;

第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行為;

第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第三.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示的;

第四.經銷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第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第六.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3樓:法律快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網域名稱,並且通過該網域名稱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商標權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至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七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受理後法院於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十五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為侵權人在知道權利人起訴後,就會存在消滅證據之心,所以權利人可以要求法院保全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5、**審理,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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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是錯的,保險公司也是保險中介服務機構,他是不可以非法干預的。所以把除了那塊去了才是正確的。 郈甜繪 你的問題沒提完啊,怎麼幫你?補充完全了吧。 是的,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哪些型別 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 人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