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與保理業務的區別

時間 2021-08-11 17:34:59

1樓:京安嫻邸暢

應收賬款質押與保理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債權,首先,質押是一種從屬法律關係,質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乙個其所擔保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務。而在保理交易中,銀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資方支付交易對價以購買被融資方的應收賬款,並通過直接收取應收賬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對價;

其次,在質押設立後,除非債務人償還主債務發生違約,否則債權人不能通過執行質押而享有質押物的任何權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銀行有權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費用並獲得所購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報酬;

第三,如果設立質押擔保,即使債權人不選擇執行質押,其仍然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關於主債務的權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銀行除了收取所購應收賬款的報酬之外,不能對被融資方主張任何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轉讓情形中:保理商(丙)從債權人(甲)那裡受讓整個應收賬款的所有權益,包括對債務人(乙)的延緩、和解等權利,包括再次轉讓應收賬款的權利,可以選擇追索權保留,如果是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那麼保理商(丙)還受讓全部的債務人(乙)信用風險。當債務到期時,債務人(乙)應向受讓人(丙)清償債務。

質押情形中:保理商(丙|須為銀行)本質上和出質人(甲)之間成立了新的借貸關係,保理商(丙)是債權人,出質人(乙)是債務人,追索權方面是必然保留的,即有追索權的,壞賬風險由出質人(甲)承擔。當甲乙之間基礎債務到期(甲丙之間尚未到期),基礎債務人(乙)應向出質人(甲)清償,而非向質權人(丙)清償。

出質人(甲)在獲得清償後應當為質權人(丙)提存,或者提前清償甲丙間的債務。

3樓:

應收賬款質押是普通的擔保貸款,保理是一種**融資。

請老師幫我解答金融行業中「應收賬款」和「保理」的意思,請通俗點解釋,最好是定義 自己理解 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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