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還是說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時間 2021-07-02 18:12:49

1樓:金果

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條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設立信託,其書面檔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條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檔案規定的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五十五條 依照前條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第五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第五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第五十八條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問題中的“信託”是泛指目前國內市場上常見的“信託產品”的話,那它就只能“私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3號令)頒佈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因此只能是私募的。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檔案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信託和保險,銀行,**是我們四大金融機構之一,受銀監會監管的,監管很嚴格。而陽光私募是受證監會監管的 ,陽光私募由於不能做大規模的****宣傳,陽光私募就是是指由投資顧問公司作為發起人、投資者作為委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公司作為**託管人,依據《信託法》發行設立的**投資類信託集合理財產品。

“中國大額投資者家園”**上的“私募信託”裡的“資訊平臺”會有相關資訊。

希望採納

4樓:頂豐配資

在投資理財市場,收益率一直是一個重要的衡量風險的指標;還記得郭主席在陸家嘴論壇上說的話麼?

收益率超過6%的就要打問號,超過8%的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一旦發現承諾高回報的理財產品和投資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積極舉報,讓各種金融詐騙和不斷變異的龐氏**無所遁形。

當時的這番言論,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屑一顧和嗤之以鼻。而從現在來看,這真的是一條投資的金科玉律。很多交了學費和學乖投資者,開始理性投資對於8%以上的理財產品碰都不碰,6%以上的產品都敬而遠之,寧願將錢購買銀行的大額存單和其他穩健型理財產品中。

信託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嗎還是說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5樓:允兒

如果你問題中的“信託”是泛指目前國內市場上常見的“信託產品”的話,那它就只能“私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3號令)頒佈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因此只能是私募的。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檔案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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