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小公司工作了十五年但患現在生病了要回家,沒有勞動合同,請問有什麼賠償償

時間 2022-03-24 18:50:10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按法律說事:

1、要確定你與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係。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你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十五年,根據醫療期規定,可以在24個月內,享受18個月的醫療期,否則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違法。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可以選擇恢復勞動關係,同時你也可以選擇不恢復勞動關係,讓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大約相當於你「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倍(15年乘以2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面是從法律途徑來說的,你應該可以獲得很多經濟補償,當然勞動仲裁、訴訟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從情理上,你也說了,公司是家小公司,他們管理上存在很多不規範,但你在這裡也做了十五年了,想必公司對你也還可以,走法律的途徑似乎不近人情。我建議你和公司好好商量,畢竟得了癌症,商量著讓他們能給予一定的補償。

最終選擇還是要你自己來決定。

2樓:法工劉中原

你已超過十年工齡,公司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不能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作賠償。你所描述狀況,應視同休病假,公司應支付病假工資及有關社保待遇。

3樓:大明

你所說的勞動合同糾紛,應該有補償的,不過,涉及問題問題比較多,一兩句話講不清楚,建議聯絡當地專業律師幫助為好

4樓:情感心理剖析王老師

你好,這種情況是沒有什麼好的補償的,因為你沒有簽訂什麼勞動合同,不過你可以向公司申請這種補償,會多少給你的一點的

5樓:睜大眼睇不一樣的世界

按照勞動合同法,如果是職業病,一般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病好後如不能勝任現在的崗位可以調崗,即使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當按照每一工作年限補償乙個月工資,最高補償十二月工資。

我在公司上班十五年,公司一直沒簽勞動合同,離職後有補償嗎?

6樓:蕈龠

可以呀,可以跟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最多這你可以主張11個月的。

工作滿15年,但是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不可要求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1、「可不可以要求賠償」:可以。

2、「現在自己想走了」:如果是您主動辭職,沒有解除合同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但應有不簽合同的雙倍工資。

3、「上面這條法律該怎麼解釋 」:自您工作滿10年、單位應當與您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時起,至您提出離職時止,應當向您支付每月雙倍工資,但連續工作滿10年應是在2023年1月1日後。

4、其實,您自2023年2月1日後至2023年1月1日前,也可以要求每月的雙倍工資。

但現實中,要求2023年2月1日後至2023年1月1日前的每月雙倍工資很容易獲支援,但要求2023年1月1日後至辭職時的每月雙倍工資很難獲支援,因為《勞動合同法》中還有一條,規定自連工作10年時起視為已經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是「視為」簽合同了,其後的雙倍工資是否支援有爭議,您可以提,是否能得到交給仲裁委。

3、如果沒有社保:還可以要求補交全部工作期間的社保。

8樓:ā小結巴

雙倍工資只能請求11個月的。

9樓:上海勞博網律師

1、可以要求賠償。

2、自動辭職你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11個月的雙倍工資。

3、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你與用跟單位之間已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你們之間是有合同的,這個合同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4、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將得到大致12x2+2x2=18個月的最近12個月平均工資,外加11個月的雙倍工資,共計23個月。

5、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幫你補繳相關社會保險。

6、其他具體情況,視你案情而定。如加班費等。

在一家公司做了十年因身體不好,要辭工回家。請問老闆,有沒有的賠償。

10樓:王元頁

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主動辭職沒補償

單位有違法用工情況,依據相關情況通知單位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工傷,

自願解除合同的,

是沒有賠償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你辭職,沒有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嗎?如是可以的,

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十年,如果現在生病請長病假,公司辭退的話需要付賠償金嗎?

14樓:韓飛律師

如果公司以勞動者生病請病假為由將勞動者辭退,屬於一種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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