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條 打卡記錄可以證明與公司的關係外還有什麼可以做證據

時間 2021-09-03 07:59:46

1樓:

證明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如下:

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是最直接的證據。

胸牌:胸牌起到一種介紹單位的作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胸牌,也是可以作為證據。

工作證:工作證表示乙個人在某單位工作的證件,由公司提供,可以作為證據。

考勤表:考勤表是公司員工每天上班的憑證,也是員工領工資的憑證,因為它記錄了員工上班的天數。可以由公司出具。

證人證言:同單位員工描述的勞動者與公司的關係一致且屬實。

銀行支付工資憑單、工資條:公司發放的工資記錄也是最直接的證據。

作為公司代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勞動者參與公司業務運營,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證明勞動者為公司服務。

公司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記錄:社保的繳費單位可以直接證明員工與公司的工作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2、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勞動者從事鐘點工或者其他固定簡單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不符合上述認定勞動關係的三項標準,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係,一旦發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調整。

勞務方只能通過勞務合同主張合同權利,無權依據我國勞動法律規定主張勞動權益。

2樓:

公司沒有發工資咯。是隨便給公司乙個賬號,發工資的時候,公司就往這個賬號裡打錢,這算是證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勞動合同、胸牌、工作證、名片、考勤表、打卡記錄、錄音錄影資料、證人證言、銀行支付工資憑單、工資條、作為公司代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會議簽到記錄、公司為員工在社保機構申請的社保賬號等等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郵件、四金繳納情況,此財務與公司的關係(財務報表及稅務申報表,應該有財務簽名及公章)

5樓:匿名使用者

社保單,人證,工作牌或者工作證,或者談話錄音。

6樓: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看這個私人賬戶的戶主跟公司有什麼樣的關聯,找到關聯性是一樣的

工資條沒有公章,可以做為證據嗎?有公司蓋章的榮譽證書,還有與會計的聊天記錄裡有相關內容,能做證據嗎

8樓:兔子

工資條沒有公章,可以作為證據,但不知道能不能成為有效證據!

公司可以不發工資條嗎?公司不發工資條,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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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發工資條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的。公司剋扣工資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剋扣工資,屬於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 通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勞動法 規定 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

公司發工資不發工資條可以投訴嗎,公司不發工資條勞動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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