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

時間 2022-03-21 01:35:13

1樓:鏡音雙子丶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是乙個很複雜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中多年來積累的工作經驗,要求對每一案件歷史地、全面地、發展地、具體地分析研究,透過現象看本質。

歸納起來有以下「四看」: 一、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指男女雙方建立婚姻關係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婚姻得以締結的根本和起點,對婚姻關係的維持起著重要的奠基作用。

看婚姻基礎就是要調查了解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結婚的動機和目的。也就是看雙方結婚是自主自願的,還是父母或他人包辦強迫的;是以愛情為基礎的,還是以金錢、地位和財產為目的而結合的;雙方是通過戀愛充分了解而結合的,還是一見鐘情的草率的婚姻;是出於真心相愛,還是為了其他目的的權宜之計,或是出於同情、憐憫、感恩、虛榮心而結合的;這些因素對婚後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的原因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一般說來,婚姻基礎好的婚後感情也較好,一旦發生夫妻糾紛,甚至感情一度破裂,通過調解比較容易和好。

相反,如果婚姻基礎較差,婚後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有了新的矛盾,以致發生離婚糾紛,重新和好的條件就差一些,和好的可能性就小一些。當然,這個問題不是絕對的,對婚姻基礎也要發展地看,辯證地看。雖然婚姻基礎不好,但結婚時間長了,夫妻有了一定感情,又生有子女,有了糾紛也不一定要離。

反之, 自由戀愛結合的夫妻,也會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看婚姻基礎只是判斷分析夫妻感情的條件之一,還要結合其他條件,全面分析判斷。 二、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是指男女雙方結婚以後的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之情。

看婚後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一是看夫妻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感情狀況,是否做到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體貼,互相關心,共同照料子女,共同教育後代,有事共同商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二是看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是由好變壞,還是由壞變好,或是時好時壞。

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全面的分析、判斷。三是看產生糾紛的具體情況,如發生糾紛的次數、程度、後果等等。四是看雙方本人及家庭狀況,如男女雙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態度、生活作風、性格愛好,以及家庭關係、婆媳關係、經濟狀況等等。

需正確判斷夫妻婚後的感情狀況,不能單憑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因為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否定婚後夫妻有感情,說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而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則往往肯定婚後感情一直不錯。雙方都可以舉出大量事實,說明自己有理。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受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的左右,他們所列舉的事實往往不能如實反映夫妻感情的真相與本質。

只有深入調查了解,綜合全面情況,才能對夫妻婚後感情狀況作出切合實際的結論。 三、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指引起離婚的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糾紛的主要矛盾或夫妻雙方爭執的焦點與核心問題。離婚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種因素交錯在一起;有的是主觀上的,有的是客觀上的;有真實的,也有虛假的;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有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問題,也有實際生活問題或生活瑣事的影響;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製造的虛假現象。

要注意到當事人自己陳述的離婚原因與離婚的真實原因有時並不一致;有些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事實,製造假象,甚至顛倒是非用莫須有現象來掩蓋真實面目;而被告人多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也會想盡一切辦法來否定原告人的離婚理由,甚至誇大對方的缺點、過錯或者製造一些不實的材料加錯於對方,使自己變被動為主動,以便取得勝訴,為此也往往隱瞞事實真相,捏造虛假原因。因此,只有掌握了離婚的真實原因,才能不為虛假現象所迷惑,才能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對症下藥,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的真實情況,查清引起離婚的真實原因,使離婚糾紛得到正確解決。 四、看有無和好的可能看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把握有無爭取夫妻和好的條件。

即在上述三看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握夫妻關係的現狀和各種有助於和好的因素,對婚姻的發展前途進行估計和**。如夫妻雙方對立情緒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間權利義務是否停止、對子女是否牽掛、堅持不離的一方有無和好的行動、有過錯一方有無悔改表現等等。這些情況對判斷夫妻關係的發展前途、有無和好的可能都是很重要的。

夫妻感情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它會受到外力的作用和影響。即使夫妻關係瀕於破裂也可以通過各種因素促使其轉化,因而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做好工作。例如,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如果真心實意地爭取和好,並主動為和好做工作,很多情況下會使堅持離婚的一方回心轉意。

另一力面,如果有過錯一方誠心悔改,並有改正行動,也會爭取無過錨方的諒解,從而使夫妻關係得以改善。另外,利用子女的調和劑作用是爭取和好的又一因素,有的夫妻雙方都為捨不得孩子,為子女利益考慮而同意繼續保持夫妻關係,並經過雙方努力,使夫妻關係逐漸好轉;通過單位組織和親友的幫助,積極做好和好工作也是爭取雙方和好的外在機制,有的夫妻正是通過組織、親友耐心細緻的勸說,營造相互諒解、溝通的氛圍而破鏡重圓的。 此外,處理離婚案件時,還應適當考慮子女利益和社會影響。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一對夫婦的離散必然關係到子女利益和社會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應多勸導他們從子女的利益著想,不要離婚,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對子女的撫養未安排好或社會影響極壞,就應稍緩判離,等安排好子女生活,通過法制的宣傳和採取組織措施進行處理,挽回了社會影響再判決離婚為好。當然,也不能因此久拖不決。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絡、相互影響。可以從這四個方面全面分析、研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在這個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而且要對夫妻關係的前途有所分析、有所預見。

只要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就應當努力幫助他們改善夫妻關係,把和好的可能變成現實。

2樓:南京李平律師

證明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2.

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3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乙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儘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後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

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後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3、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異常複雜。一般有幾種型別:

(1)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2)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3)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4)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6)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準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並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變好。

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於感情恢復、癒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於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乙個很好的說明。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絡,相互影響,構成乙個整體。只要夫妻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調解和好,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就應及時判決離婚。比如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不願離婚,是為了判決不准離婚後,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半年後自己又起訴離婚,為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果第一次訴訟法庭要判決不准離婚的話,可以認定夫妻財產的數額,從而防止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認定標準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列舉了以上六種准予離婚的具體標準。針對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參照《具體意見》規定,主要包括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並且難以**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癒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較長徒刑,或者因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對於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的,根據《具體意見》規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

因此,對於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不必申請宣告失蹤,直接按照上訴程式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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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訂的 婚姻法 第32條規定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5種法定情形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1989年最高法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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