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復仇議的思想內涵

時間 2021-06-11 15:18:46

1樓:匿名使用者

作者認為,陳子昂的《復仇議》中的觀點是矛盾和不足取的,進而提出了個人的見解。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後到官府自首。對於這樣乙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於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

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於禮義,又合於法律,應予充分肯定。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

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於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

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援,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全文觀點鮮明,分析透徹,邏輯嚴密。

2樓:手機使用者

柳宗元《駁復仇議》是一篇高揚以人為本思想的光輝篇章。它以對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駁初唐陳子昂「既誅且旌」的論點,並且,闡述了「調」即和諧在處理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層次清楚、內容豐富,對今天,依然有啟發。

《駁復仇議》中,柳宗元不僅破字當頭,對陳子昂進行了毫不客氣的否定與反對,讀來「勁暢」;而且,立在其中,聯想到社會矛盾與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確有「卓識」。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個層面:

一、「旌」與「誅」不能並用。

柳宗元先說,「禮」與「刑(法)」,儘管性質相同、目標一致,都在於「防亂」,但它們的應用,卻判然分離,即,「禮」是「本情以正褒貶」,它必須調查「誠(好)」或「偽(壞)」的事實;「法」,是「窮理以定賞罰」,它注重研究「曲(錯)」或「直(對)」的結論。乙個是「始(本)」,乙個是「端(末)」。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柳宗元繼續說,徐元慶做了可「旌」的「誠(好)」事,陳子昂卻硬要將他放到「曲(錯)」的位置,說「彼殺之,我乃殺之」,這叫做「濫」,造成「黷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慶的確「曲(錯)」了,該「執而誅之」,卻偏要說他做了「誠(好)」事,那麼,這是「僭」,「壞禮(禮不健全)甚矣」。基於這種分析,柳宗元認為,陳子昂所謂「既誅且旌」應該「編之於令、永為國典」的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無法「趨義」、「違害」)。

二、既然徐元慶是「守禮而行義」者,那麼,他就一定不會與「王法」為敵(守法人)。

《新唐書·孝友·張琇傳》載:「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

」從此案例,我們大致可獲兩點資訊:(一)徐爽無罪;(二)徐元慶有冤。事實上,柳宗元就是根據這兩個判斷,認為,趙師韞殺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使徐元慶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使徐元慶無處申冤。

於是,他才同趙師韞不共戴天,「處心積慮,以衝仇人之胸」。應該說,柳宗元對此行動,給予了極高評價,他說,徐元慶的「不忘仇」,是「孝」;徐元慶的「不愛(怕)死」,是「義」。這樣乙個「守禮而行義」的人,「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他又怎麼可能做出「悖驁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錯誤舉動來?

三、在一來一往的「兩下相殺」中,徐元慶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柳宗元說,在徐元慶與趙師韞的尖銳對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慶與州牧、刑官的據理力爭中,他又是「寡」者。就是這樣乙個弱者、寡者,做出了令「執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要忙著認錯、道歉)」的「得禮」(徐爽沒有「抵罪觸法,陷於大戮」)之事,本該旌表,卻置死地,使柳宗元對徐元慶的悲慘遭遇,深感不平與無道;他堅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場上,大聲疾呼:「而又何誅焉!

」使我們彷彿聽到了他那發自心靈深處的怒吼。真的,我們還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滿懷同情的措詞:「籲號不聞」、「介然自克」、「即死無憾」、「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暴寡脅弱」、 「服孝死義」等,正所謂「深痛至憤所不能已者」。

四、解決普遍存在著的社會矛盾與衝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調」。

陳子昂在《復仇議狀》中,說了這樣一段話:「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認為,作為兒子,都有親生父親,如果大家因為愛自己的父親而去恨**、殺仇人,那麼,勢必帶來難以掌控的混亂狀況。

對此論調,柳宗元駁斥道,陳子昂一方面侈談「禮」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卻又不懂「禮」的中心內容,即,「禮」的性質與目標,在於「防亂」;而「防」的最有效辦法,莫過於「調」字。於是,他引用《周禮·地官·調人》:「掌司萬人之仇:

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指出,國家的治理,需設「調人」官職,他們的責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們的理念,則是勸阻仇殺,不管應不應當。在這裡,我們分明見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積極主動地去「調」了,那麼,「殺人」的概率必然會大大降低,而陳子昂所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局面,也根本不會再發生(「不除害」)。

既然如此,那麼,「調」究竟包含了什麼樣的具體內容?

在柳宗元那裡,「調」絕非隨便的字眼;他以自己的體驗與感受,從巨集觀與微觀的各個層面,進行過嚴肅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亂」的「調」字,放到整個「王法」的系統中去,認為,它是不可或缺的:

(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說,官吏,在行政的過程中,要無條件地「奉法」:「凡為治者,殺(人),無赦」。

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氣」、「虐於非辜」。這就不但不能被群眾容納與接受,反而,會引起仇恨。

(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蓋)。柳宗元認為,當下級官吏為自己的利益而引發仇恨時,上級要「聞」、要「問」,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所謂「聞」,即,認真地傾聽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謂「問」,即,與百姓仔細地攀談,不讓他們「號無告」。

柳宗元繼續批判,除此之外,「執事者」還應對自己不但沒有監督,反而蒙蔽、掩蓋、縱容、包庇犯法的下級,感到羞恥與慚愧,因為,徐元慶的最終「復仇」,與他們有著間接的因果關係。

(三)要用調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禮·地官·調人》,有這樣一句話:「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

所謂「令」,有「使用」意。使用什麼?使用方法或手段。

之前,柳宗元說:「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指,如果「王法」完備,那就必定離不開調查:這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需研究:

這究竟是對還是錯。可以這樣說,調查研究,就是「調」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這個過程中,「情(事實)」、「理(道理)」得以清楚,為化解與消除矛盾,奠定客觀基礎。 根據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現出來了。

細分一下,至少有這麼兩點,依然有現實意義與啟發作用:

(一)珍愛生命。在《駁復仇議》中,我們不僅看到了柳宗元對犯法官吏的無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對百姓生命的無限愛惜。他駁陳子昂,是用譴責的筆觸去寫的,比如「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矛頭直指陳子昂的助紂為虐,認為,他「反以為戮」,開了「濫」殺之戒,真正是「不議曲直」、「暴寡脅弱」,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與良知。

柳宗元對死難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中,說,「敝政」使「貧者愈困餓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說》中,控訴賦斂之毒,導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國語〉·戮僕》篇,柳宗元批評晉中軍司馬魏絳不殺公子而斬其僕,是「害無罪」、「非能刑」、「不亦甚乎」!

(二)聯絡群眾。在《駁復仇議》中,柳宗元說,作為乙個「守禮而行義」者,徐元慶絕不會與「王法」為敵。他之殺趙師韞,直接原因是趙「虐於非辜」;間接原因,在於「執事者」的不聞不問。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認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另一方面,為了避免對立面的擴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乙個非常迫切的任務,即,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絡。他論述道,一部完備的「王法」,對執政者要提出較高的要求:見民生不能不聞不問,而應「刺讞(定案)其誠偽,考正其曲直」;甚至,還應反思,為自己沒能聯絡好群眾、使人民受惠而「有慚色」。

以(復仇議狀)和(駁復仇議)為例,談談對中國禮與法關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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