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題目請大家幫忙,請教刑法試題。請教各位幫忙解答

時間 2021-10-14 23:03:19

1樓:

1、在我國這種行為不是**,因為其是夫妻關係,我國尚無婚內**一說。

2、香港的刑法不知道。

3、搶劫未遂。其強行擠門的行為已經是著手實施犯罪的行為。

4、「提供方便拒不領謝」什麼意思?

5、共同犯罪成立條件同上「構成共同犯罪應具備下列要件:第一,犯罪主題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第二,各個共同犯罪的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第三,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人構成共同犯罪。

二人均構成犯罪即遂。根據「部分行為全部責任」,梁某只能在積極阻止了盜竊行為的發生才構成犯罪中止。其僅僅消極不作為並不能構成中止。

2樓:瑾玉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犯罪未遂.

第三個問題的答案是(1)共同犯罪的條件是在共同預謀的基礎上,共同實施了所預謀的犯罪行為.(2)構成共犯.(3)不屬於犯罪中止,因為他沒有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3樓:莜徊在睡覺

構成共同犯罪應具備下列要件:

第一,犯罪主題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

第二,各個共同犯罪的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第三,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我個人認為:

被告人梁某與陳某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被告人梁某構成盜竊罪的犯罪中止。

請幫我解答下這幾道刑法的題目

4樓:

1.我覺得不是b

間接故意是已經預見到危害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我覺得是不可能的,你看他開槍是「已經預見到危害行為『一定』會發生危害結果」根據目前的刑法理論通說,必然性遇見不會是間接,一定是直接

2.c乙既無故意,也無過失,d甲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是認識錯誤,按意外事件處理。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3.a想象競合犯

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故意殺人罪和防火罪,從一重罪論處4.這個再想想。。。

不是d,這個沒有規定;也不是c,它是兩個故意,不存在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概念;也不應該是a,因為它是兩個行為,想象競合犯是乙個行為。。。那如果是我的話,就選b了。。。

5樓:**天使笨笨

1.甲深夜聽見家犬狂吠,懷疑有小偷,即起身拿起獵槍外出尋找小偷,朦朧夜色中見有三人向其走來,即向他們開槍,擊中其中乙個巡邏的警察,致其死亡,甲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疏忽大意過失 d過於自信過失

行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況下,明知道可能錯傷人甚至殺錯人,仍然開槍,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主觀上為間接故意。

答案選b,請哪位高手幫我解釋下為什麼。請詳細點。

2.甲穿著貂皮大衣,戴著鹿帽,在漫天大雪的森林中彎腰撿拾蘑菇,乙打獵途經該地,誤以為甲是鹿而開槍射擊,致甲死亡()

a乙有殺人故意 b乙有疏忽大意過失 c乙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d甲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

在漫天大雪的環境下,乙作為一般人無法辨認是人的存在,沒有辨認的能力和前提,因此乙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因此構成意外事件

答案選c和d,請解釋下為什麼。

3.甲為殺死乙,向乙家投炸彈,造成乙死亡,房屋炸毀,甲的行為屬於()

a想象競合犯 b實質犯罪 c牽連犯 d吸收犯

請問這道題選什麼,為什麼。

選abc

甲構成**罪和故意殺人罪競合,為想象競合犯,屬於實質犯罪,

以**方式以達到殺人目的,是牽連犯

4.甲盜竊得一錢包,內有一張活期存摺,甲冒充存摺上的儲戶去銀行取款,甲的行為屬於()

a想象競合犯 b數罪 c牽連犯 d結合犯

請問這道題選什麼,為什麼。

甲的行為有兩個,分別構成盜竊罪和詐騙罪,因此不是想象競合犯,構成數罪而非一罪。故選b

請教刑法試題。請教各位幫忙解答

6樓:匿名使用者

1【d】立法機關的解釋高於司法

的效力,因此立法機關的類推解釋可以做出擴大解釋,司法機關袔。

2【b】葉某,中國公民,在b國境內旅遊期間與他人發生爭執,將他人當成重傷,則應當適用b國法律追究責任,而不能適用我國法律

3【c】過於自信的過失

4【a】不得定罪處刑

5b】區治安聯防隊 

6【a】故意殺人

刑法題目(希望能詳細解釋下,麻煩各位了,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某乙的死亡是與某甲的打擊行為是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因果關係中斷的因素。根據張明楷《刑法學》上關於因果關係列舉的各種情況看,某乙脾臟異於常人,不是致因果關係中斷的因素。

其次,某甲不具有故意傷害的故意或過失。刑法上的傷害,主觀上要有致對方重傷以上傷害的行為。輕傷以下是不能稱為刑法上的傷害的。

某甲與某乙鬥毆,但其行為攻擊行為,按照一般人的預期,是不會造成重傷以上傷害的。某甲不具有傷害的故意,更不具有殺人的故意。另外,某甲不知道某乙是脾臟異於常人,所以按照一般人的預期,也不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所以也不具有致人傷害或死亡的過失。

綜合以上兩點(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可以認為某甲致某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答案選d。

8樓:匿名使用者

判斷某甲的行為性質,應該從某甲的行為動機以及造成的行為後果綜合分析,才能正確判定。從事件看,某乙因矛盾打了某甲右眼一拳,挑起事端,但隨即停止行動,要退回房內;是某甲追上朝某乙下腹打了一拳,這樣某甲的行為性質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以牙還牙的報復性質行為。其次,儘管某甲沒有置某乙死地的企圖,但有傷害某乙的報復企圖,儘管在一般情況下一拳不會***,但是,由於某乙身體的特殊情況,證明了某乙的死亡與某甲的行為直接相關,因此,某甲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導致某乙死亡而負上刑事責任:

一、不構成a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指,犯罪人在行動前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嚴重傷害,而且導致被害人死亡是他行動的目的,行動的目的與結果相符。某甲沒有殺害某乙的企圖。

二、不是b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犯罪人沒有傷害被害人的企圖和故意,只是由於行為的不當或事情的處理不當意外造成被害人死亡。而某甲行動前清楚知道會造成某乙傷害,而傷害某乙也是他的報復目的。

三、不能是d意外事件。某甲的行為是非法傷害為目的的行為,而且造成某乙死亡的後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某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某甲的行為有非法傷害某乙為目的的故意,只不過某乙的死亡後果超出了他報復的目的,他仍然要為他的不法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一道刑法題目請教

9樓:匿名使用者

個體犯罪

,只需要行為人放棄犯罪即可構成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的中止,行為人不但要放棄自己將要實施的犯罪行為,還要撤出自己已經造成的犯罪繼續進行的原因力。本案中的原因力就是行為人的配置的鑰匙。

行為人雖然放棄了已經實施了放棄,但並沒有追回自己製作的鑰匙,並且直接造成了犯罪的順利完成。

如有疑問追問,

如滿意記得採納,

如果有其他問題也可點我名字向我求助

答題不易,

如果沒有回答完全,請您諒解,

請採納最快回答的正確答案!!謝謝!

10樓:寒豆小姐

屬於搶劫性質的違法行為,而非綁架或非法拘禁性質的違法行為!

關於刑法的問題請解釋下,刑法題目(希望能詳細解釋下,麻煩各位了,謝謝)

數罪併罰的量刑原則有簡單相加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吸收原則。我國的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和拘役 管制贖罪並罰的時候,採取簡單相加原則,即先執行並罰中的有期徒刑,再執行拘役 管制。被判處數個有期徒刑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在數個有期徒刑之中的最高刑以上,數個有期徒刑之和以下判刑,且不能超過20年。而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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