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盼盼
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作案工具的認定標準:1、可操控性標準。2、犯罪物件標準。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或工具。作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車,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律分析
物之型別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型別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散源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
既然為身體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須可以被行為人所操控。那些從物理特性上來說,不能被行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稱之為工具的,就更不能認定為作案工具。例如,實踐中較易碰到,也較為典型的即房屋。
物之用途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物件汪橋為標準,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物件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物件的工具。如汽車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為殺人工具。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衝陵態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中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2樓:趙尚曉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殲閉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或工具。
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準。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型別前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
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
其次要具備犯罪物件標準。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物件為標準,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物件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物件的工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氏悔裂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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