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為什麼會要女方家裡困難戶證明

時間 2025-06-02 09:40:24

1樓:網友

離婚時,如女方生活困難,男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網友

應該不需要的。

可以是考慮到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吧。

如果經濟有困難的話,孩子的撫養權就不會判決給你了。

已經離婚,但是男方以造成家庭困難為理由!要求女方退還全部彩禮,女方該怎麼辦?跪求有知人士。。。。!

3樓:網友

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該條第三項「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規定的生活困難的認定的證據要求,觀點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隨意性較大。一種觀點認為,對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事實的認定,給付人必須提供能夠證明給付人正在享受國家救濟、國家最低生活保障或其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有效證據,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給付人只需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家庭負有外債即可。上述觀點,有的在不同法院分別存在,有的在同一法院並存,這就導致不同法院在適用上述規定裁判案件時因所持觀點不同而裁判結果不一,甚至出現同一法院不同業務庭審理同類案件因對上述規定理解不一而裁判結果迥異的現象。

4樓:

還給他唄,沒有還活不成了啊?再說錢不是本來就是人家的嗎!不過孩子的撫養費還是要他管的。

5樓:悍馬騎士

1. 彩禮屬於贈與行為,只要不會造成贈與人的生活貧窮,就不能索回;

2. 如果男方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確因為贈與彩禮後致貧,則可以索回彩禮;否則,不能索回。

6樓:字根書

不應該退回,是你情我原,這個男人也真無賴,如果他糾纏你,你可以告他。

7樓:網友

他說的這個退還 他必須要拿出有利的證據。

讓他起訴就是了 法院怎麼判 咱就怎麼接著唄。

要是你們協議的話 不給 ~~

8樓:嚴利東

1、如果男方有證據證明婚前給付的彩禮,現在如離婚,確實造成了他家庭的經濟困難,法院會支援他的請求。

2、你如果能證明你確實遭受了家庭暴力,法院一般會支援你的訴訟請求,判決你們離婚。

3、你還可以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要求男方給與離婚損害賠償。這樣不就抵消了嗎。

離婚後女方要分戶居委會證明怎麼寫

9樓:找人頂頸

直接拿戶口本和離婚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不用其它任何證明,離婚證就是證明。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當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11樓:開心果果永遠笑

必須要帶戶口本的,對方有義務提供戶口本。如果是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的,拿著戶口本,離婚證,身份證,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原則上派出所給分戶,但是村委會或居會出具的證明不好開,有自治條約,村委會或居委會有他們的要求,每乙個地方都不一樣,我們縣目前存在三種情況,一種是雙方離婚,戶口遷入方離婚方必須遷出本集體;一種是如果雙方有孩子,戶口遷入方撫養乙個孩子,可以在本集體重新立戶,如果是農村集體,還可以在本集體重新申請宅基地;還有一種是村委會或居委會讓往出遷他又不往出遷,又不給分戶,現在農村存在很多乙個戶口本兩個媳婦的情況,其中乙個是前妻。如果是法院的法律文書離婚的,跟上面情況一樣。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公安機關戶籍科的要求。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居委會開具證明。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跟居委會說明情況後辦理。

離婚後家裡辦貧困戶應該有女方名字嗎?

15樓:水月風情

已經離婚了不是乙個家庭了。

那麼就不要繼續糾纏這些了。

還是看看自己以後的計劃吧。

女方離婚後戶口回遷原籍要村委會如何寫證明

16樓:那天使喚醒啦

離異戶籍有男方要求申請籤回!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證明拿戶口本就可以。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具體社麼情況?家住律師團隊竭誠為您服務。

女方起訴離婚,男同意,但以家庭生活困難為由要求退還所有結婚開銷,法院會怎麼判?

19樓:愛穿拖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

根據《解釋一》是指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釋二》「生活困難」的解釋,應當與《解釋一》相一致,同樣應為絕對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不是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女方離婚遷戶口要不要到男方村委會打證明?

20樓:網友

女方離婚遷戶口,要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村委會開具證明和蓋章。離婚遷戶口,需要戶口所在村以及遷入村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見。女方需要村委會出具證明,是因為遷涉到外嫁女回孃家村,參與村集體利益的分配問題;

辦理戶口遷移的一般程式:

1,凡需要遷移戶口的;必須收當事人提出申請;

2,提供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產權證等資料;

3,並經過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遷移的意見;

4,戶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會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戶口的意見;

5,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落戶即可。

21樓:一飄過客

戶口遷移:(1)假如孃家仍在同一縣(區)公安(分)局管轄範圍內,直接到再孃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即可;(2)假如孃家不在同一縣(區)公安(分)局管轄範圍內,先到孃家所在地村委會(街道辦)出個接收證明,然後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相應手續,再到孃家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即可。

22樓:嵇橋小學

不用,有離婚證就行!

離婚是否一定要給女方精神補償費

23樓:網友

適當給點,畢竟你使用了暴力呀。

24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了嗎???侵權了就要看法院支不支援了。這個東西主要看雙方在法庭之中的博弈。得到了法官的支援之後就可以得到精神補償了。

但是應該不會太多的。要是沒有離婚的話單獨要求精神補償,法院就不支援了。

還有就是要是女方侵權的話,男方還要給嗎?不用的吧。在證據上努力吧!看看誰能證明責任小一些。

精神補償是乙個在《侵權責任法》中的法律概念,和日常生活中的給一點補償不同。

所以如果女方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到法院去訴求的話,沒有法律強制說一定要給。

25樓:白水西西

不一定非要補償。

不通過法院的話。

找個說事人。

出個協議。主要是你們雙方盡力溝通。

協議不成。起訴到法院。

如果你們同意離婚。

可以調解離婚。

具體協議還是你們雙方溝通的。

如果溝通不成。

男方將醫生診斷的證明作為證據。

總之 沒有說一定要補償精神補償費的~

26樓:琦琦

中國對精神補償費的金額一向都判得很低,特別是這種沒有死亡的判定更為微薄。我覺得你擔心經濟的話,精神補償費不該是你關心的重頭。畢竟這是中國不是日本,日本的精神補償費才可能造成傾家蕩產,中國是不可能的。

財產分割才是你需要關注的,因為你明顯成為過錯方了,在財產分割時對方可能依據你家庭暴力這點要求夫妻共同財產不按50%對50%分割,而是60%對40%或者70%對30%這樣分割。你需要注意的是這個。

不過,還是勸你一句,已經結婚了,也知道自己錯了,能不能試著去挽回一下妻子。換個角度想,他至少是你百分之50%的財產,這樣你是不是覺得更加值得挽回一下。

27樓:網友

如果起訴中女方提出了家庭暴力賠償,查證屬實應判決精神賠償,賠償多少看女方受傷的程度由法院決定。即使男方不同意離婚,經法院查清認為確實存在家庭暴力,也會判決離婚。

如果雙方不經過法院,雙方可以協議離婚,是否賠償精神損失由雙方協商,不一定會賠償,看女方是否提出而定,協商不成,再到法院起訴。

28樓:網友

你們之間的協議因違法而根本無效,只要你能證明你當初不願意~就可以在任何時候提起訴訟,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撤消婚姻,也就不存在離婚的說法了~

至於青春補償費或精神損失費法律不會支援的!

29樓:網友

法院可能判處精神賠償,但這是不確定的!

離婚的家庭孩子歸女方辦理低保為什麼要男方的身份證資訊

30樓:寶夏彤蔚昊

因為離婚男方也有對孩子的抉扶養義務和責任,所以要男方身份資訊是為了查他有無撫養能力。

31樓:生活專家李教授

回答雙方雖然離婚,但是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所以要子女的相關資訊是符合程式的。低保的評估條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

所謂的低保條件是指,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有從當地人民**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稽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物件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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