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明君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穗鎮核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旅碰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猜掘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2樓:民商法苑
這種情況,財產如果能分的清的話,個人歸個人。如果分不清,每個人可以要求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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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侯鵬
法律分析:沒領結婚證但有孩子的,其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同居期間雙方所共同添置的財產在解除同居關係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如果一方堅持主張對某物的所有權或購置財產時出資較多,而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張一方要負證明該物所有權歸餘顫自己的責任。
如不能證明,則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銀則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鋒毀棚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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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家理事務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御如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鎮鋒啟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之規定,雖然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但是需要以您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時間來界定您二位是否屬於婚姻關係基衝,進而確認財產分割方式:
年2月1日前,您二位即以夫妻名義同居。
1994年2月1日前,如果您二位即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符合當時辦理結婚證登記條件,即使沒有辦理結婚證,您二位也構成事實婚姻關係。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據進行分配。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年2月1日後,您二位同居。
如果您二位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後,那麼您二位即使有子女,但是也不構成婚姻關係,僅構成同居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原則進行分割。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出資、輔助性勞動等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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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易軼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有孩子離婚財產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但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符合當時辦理結婚證登記條件,即使沒有辦理結婚證,也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雙方同居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後,那麼即使有子女,也不構成婚姻關係,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分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含兄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埋老培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彎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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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趙麗
按照同居時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所嫌判宴以不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的。一直未領取結婚證,屬於未婚同居關係,若感情不和分手,不屬於離婚,雙方原歸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實際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不管芹銀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說男女沒有結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和分割的。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
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撫養的權利、繼承的權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一、哪些情況下孩子撫養權可能判給女方?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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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手機使用者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 辦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含衝前及 非婚生子女撫養 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判兆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談清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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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高巨集雁
法律分析: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顫行高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茄尺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帶枝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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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趙麗
沒有領結婚證那就不屬於夫妻關係,不存在夫妻槐鍵共同財產的問題。各自財產歸各自的。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一、非婚同居財產怎麼分割。
非婚同居當事人存在同居協議的,在同居期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應優先適用其同居協議。只要該協議不違背公序良俗,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可認定該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同居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才由法律對其產生的財產糾紛進行調整。
第。一、非婚同居財產製。
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中,除了雙方明確屬於當事人個人財產的部分外,其他部分是當事人以感情為基礎,在共同生活期間經過雙方共同勞動和共同努力而獲得的或積累的財產,不能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具有共有財產的特點。與合法婚姻關係不同的是,雙方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退休金、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除非當事鋒明首人另有約定,應當首先認定為個人財產。只有在該財產不能分割或不能證明該財產為哪方所有時,才推定為共同所有。
另外,在分割財產時,還應該依據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同居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狀銀數況、過錯程度以及對「家庭」貢獻的多少,對一方給予適當的照顧。或者一方為家庭及雙方父母、子女盡了較多義務,但沒有經濟收或收入很少的,關係時,可以要求適當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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