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妹妹愛著洋娃娃
根據新婚姻法,取消了事實婚姻的概念。也就是法律上沒有 同居這個概念了。
如果你想起訴你丈夫觸犯了重婚罪,那麼你需要舉證他和別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這個舉證是非常困難的。你需要他們周圍的朋友,鄰居,同事出來作證,證明他們確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互稱老公老婆,或者對別人介紹凳巖對方是自己的配偶,老公老婆。這個真的是很難證明的。
而且,如果你丈夫和別人生育的有小孩,他還需要拿出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去負擔那個小孩的撫養費。在我國法律,私生子和婚生子享有一樣的權利,意味著你們必須撫養他,你們去世後他也有權利繼承你們的遺產。除非你們離婚,你拿走屬於你的那部分財產。
不過你可以去起訴那個第三者破壞你們家庭,但是這個罪名很難界定,桐漏而且即使界定了,處罰也會非常輕微,以教育為主。
這也是我國婚姻法可恥的地方,不知道當初修改婚姻法的那幫傢伙腦局粗爛子裡是不是糊屎了。祝願他們天天戴綠帽,斷子又絕孫。
2樓:百年寇豆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 重婚罪定罪處罰。」我國不但在《婚姻法》上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同居,而簡盯滾且在《刑法》上規定了有配偶者不得與第三者以夫攔餘妻的名義同居,你丈夫與他人同居並生有一小孩,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的規定。依此規定則橋你丈夫已涉嫌重婚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居的定義是什麼
3樓:上海刑辯梁成雙
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間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我國法律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同居算是婚姻嗎
4樓:程志君
法律分析:同居一般不會成為事實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才按事實婚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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