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債主要債的時候,債主突發病死亡,我要不要付刑事責任

時間 2025-05-14 06:40:50

1樓:網友

討債債主突然患病死亡,如無其他誘因的,與他人無關。

當事人可通過提明碼起民事訴訟的團返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乙份交當事人,乙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激或哪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2樓:寒豆小姐

一般沒有刑事責任!除非出借人在要債時有嚴重的過失行為!

債主以死相逼,在欠債人家中喝藥自殺,欠債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3樓:政策王姨

生命誠可豎蘆激貴,何必要放棄。要債方法多,法律**頂呱呱。

債主要債無果,憤然在欠債人家中喝藥自殺,欠債人既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民事責任。

第一,欠債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某個人有罪,必定是因為某個人做了某些事,違反了刑法的規定。如果沒有做出違反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那麼某個人所做的行為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正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債主以死相逼,喝藥身亡,屬於債主自己選擇的結果。欠債人在債主自殺的這一事件中,既沒有引導債主自殺,也沒有幫助債主自殺。換句話說,自殺完全是債主自己選擇的結果,與欠債人無關。

欠債人既沒有提供物理的幫助力,也沒有提供精神性的幫助力,欠債人的行為與債主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對債主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這時候,可能有人就跳出來說:「與欠債人無關,怎麼可能?要不是他不還錢,債主怎麼可能自殺!

這邏輯似乎看起來很符合常理,但是欠債人就會反駁說:「債主要不到錢,他可以到法院起訴我啊!何必要選擇自殺?

其他有的債主也有要不到錢的情況,也沒看到他們自殺。」

所以,債主自殺自殺,與欠債人無關。

第二,欠債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有過錯,如果行為人過錯,那麼他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欠債人是否需要承擔餘襪民事責任,則需要看他在債主自殺的事件中有沒有過錯。

雖然債主未能要回借款,進而喝藥自殺,但是欠債人在債主自殺事件中,他並沒有過錯,所以欠債人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這件事還引發另外乙個問題:

欠債人還需要還錢嗎?

欠債人當然要還錢。債主自殺後,他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繼承,包括債權。也就是說,債主死後,他的繼承人自動代替債主成為債主,可以要求欠款人還錢,這就是民法所說的債權債務的譁消概括承受。

這也符合「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說法。

在此奉勸廣大債主:

遇到「老賴」,不要以死相逼,要積極尋求幫助,拿起法律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欠債人被債主追債後自殺身亡,債主要負責任嗎

4樓:

欠債人被債主追債後自殺身亡,債主要負責任嗎。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債務人被追債跳樓死亡,大滲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因逼債而死亡,追債人是應當負責任的。這要看債權人在追債過程中是否有過錯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餘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債權人在討債中使用恐嚇、威脅債務人,採取非法手段,甚至鬧出認命,造成債務人自殺這一惡劣事件發生,債權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如果在整個追債過程中,債權人沒有使用暴力及脅迫等手段,債權人並沒有過錯,債權人沒有觸犯刑法,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債權人沒有過錯,但是發現債務人正在實施自殺行為豎仿謹,債務人基於自主決定讓自己陷入危險的,債權人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不應該因為其死亡就推測債權人是不作為犯罪。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麼要債

5樓:劉偉長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應當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所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張。

2.如果有擔保人的,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務。

3.如果債務人有遺產的,應當由其繼承人在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償還借款人生前未償還的債務。

一、人死了信用卡一直不還有什麼影響。

人死後信用卡不還需要用他的遺產進行償還。沒有遺產的,欠款消滅氏蘆。如果繼承人已經繼承遺產的,要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信用卡欠款殲慶帶的責任。

借款人死亡後,其名下財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在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償還借款人生前未償還的債務。所以,就算債務還未還清就死亡,也不影響債權人繼續追償債務。其中,債務是指債的法律關係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二、債權人能否起訴債務人的家差孝人。

如果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配偶,但不能起訴債務人的其他家人。

如果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債務人不能起訴債務人的任何家人,除非其家人擔任了擔保人。

但是如果債務人死亡的,其家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的,則此時債權人可以起訴繼承了債務人遺產的家人,要求他們在繼承遺產價值的範圍內償還債務。

三、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的怎麼進行清償。

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的清償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以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遺產。具體先由法定繼承人以遺產為限承擔債務;不足部分由遺囑繼承和受遺贈人以遺產為限承擔債務。

仍然不足的,債務可以由其擔保人等償還。如果沒***人的,則債務消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主身亡,債務還存在嗎

6樓:杜曉霞

債權人死亡的,債務人仍然需要還債,債務不會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消滅。現實生活中,一方由於各種原因借錢給另一方是常事,雙方也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這種債權債務關係不會因借貸的一方死亡而消滅。

一、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可以申請調解,儘量減少還款的數額。

2、與對方協商,分期還債。

3、如果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會執行你名下的財產。

二、無力償還債務後果有哪些。

1、無力償還會面臨法院後果的,建議及債權人積極協商,爭取延遲還款。債權人也會兄枯起訴你,然後申請執行你的財產的。

2、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根據法律判定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刑罰。

3、另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三、債主身亡配偶承擔嗎。

1.死亡後債務一般配偶和繼承人會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親屬如父母、子女不承擔責任。

2.如果只屬於債務人乙個人的債務,那麼其配偶不需要承擔債務賠償,但如果配偶繼承了遺產,那麼依舊需要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羨雹洞》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肆團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主死亡其家人是否有權討債

7樓:車奔

法律分析:債主死亡的,如果其家屬繼承了遺產的,是有權向債務人追討債務的,但有乙個前提條件是繼承的債權是屬於合法的債權,如果是非法債權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人可以拒絕償還非法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冊仔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寬頌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慎姿鄭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債務人死亡向誰討債,該由誰償還

8樓:潘登

法律分析:債務人死亡可以向債務人的遺產代管人主張債權,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段叢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握高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鄭悉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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