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公司慧物法高管雹早人員,具體章節自己查。
**法,自己查條文。
反不正前肆液當競爭法,自己查條文。
你太賴了。
什麼是競業禁止,我國對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樓:李俐
競業禁止是企業保護其商業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國法規政策允許企業與職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協議,但目前尚無具體操作性規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察鎮、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猛念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的競業禁止和約定的競業禁止兩種情況。
1、法定的競業禁止是指依據法律規定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我國公司法第61條對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階職員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業」作了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另外,我國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還規定了副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
2、約定敗知粗的競業禁止是指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
我國關於競業禁止法律規定
3樓:唐玉娟
1.《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2.《刑法》第165條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將其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3.《勞動法》第22條規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有關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
4.原國家科委公佈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聘任合同、智財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一、入職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合法嗎。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財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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