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問題導致的醫療事故屬於個案問題還是社會問題?

時間 2023-08-10 21:13:52

1樓:帳號已登出

一醫學調解委員會,當醫療事故發生後,或者是醫療機構向當地醫調委報案,有醫學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員檢視病歷,了解情況,必要時趕赴現場,它是第三方調解機構,患者及家屬不用擔心對於醫療機構本身的偏袒,並且全程對患者方是完全免費的,整個解決途徑也都是在醫院外進行。在較短的時間內對事故糾紛定性 定責 定損 定賠。一般作為患者方,老百姓常常擔心,自己勢單力薄又不懂醫學,害怕醫調委的介入,不夠公正客觀,其實這點廣大患者大可以放心,根據我的經驗,在醫院主要過錯方或者是對等過錯方的時候,醫調委在賠償方面,更傾向於個人。

它的優點就是快 省事,缺點就是調解結果對醫院沒有強制力。

二 醫學會,醫學會基本組成成員就是醫生,和醫院沒有直接關係,是獨立的乙個組織,類似於企業裡面的工會,中國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也可以申請通過醫學會裁定,優點是專業性強,裡面的組織成員幾乎是最頂尖級的醫生,缺點是耗時時間長,對醫療結果裁定沒有直接處理權利。

三 人民法院,這個就是廣為咱們老百姓所熟知的了,糾紛事故發生後,大多數人第一想法就是‘’打官司‘’,需要給大家科普的是,提起醫療訴訟不一定事先需要通過醫療鑑定,但在執行的過程中往往必不可少的有這一環,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醫療訴訟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有醫患關係;(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3)患者有損害後果;(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係;(5)患者有經濟損失;(6)在訴訟時效內。

通過法院裁定醫療事故的好處是,結果相對公正公平,有法律約束力,缺點是時間比較長,前期花費比較大。

除了以上三種方法之外,其他的解決辦法都是以上三種辦法的變形,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繼續諮詢我。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個社會問題,有待**相關部門作出規範檔案。幾乎每年都有事件見諸報端。

醫療糾紛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3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1、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2、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3醫療糾紛造成原因:

1)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

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2)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4樓:匿名使用者

是制度問題。

1 中國的醫療很具有特色,商業化很強,但是,當乙個民眾都被“強制消費”的行業來說,具有商業化或者壟斷的角色,那麼混亂必然不可少。

2 國家其實對醫療方面的投入也不算少,但是為什麼還是老樣子呢,其實主要原因還是因為沒有解決醫療背後的利益鏈。看看經濟不發達的印度,醫療也做到了免費,為什麼中國就不行,很顯然用中國人口多這說法是說不過去的。那這又是什麼原因呢,當然,就是制度問題。

3 我們每天都承受著數不勝數的醫療廣告,而廣告費用都在患者身上榨取,在別無選擇的市場上,消費者沒有話語權。國家“禁止”了醫院廣告,可是,我們麼都沒有感覺到。這不能不說是個可悲。

5樓:律佳

既屬道德問題,亦屬法律問題。

6樓:寶雞含笑

由於醫療單位的過失或過錯行為所造成的醫療事故所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其主要表現的分為人為因素和**水平,凡發生醫療事故的已經屬於法律的範疇,而道德和醫德是指醫療單位和行醫人員的行為準則。

7樓:奮鬥孫武

法律只是維持最低的道德要求。

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8樓:丶養說

第一,手術前醫生必須和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屬簽訂手術同意書。告知手術模式及手術中可能出現問題及後遺症等問題。病人或家屬要簽字。

第二,凡是超出手術知情同意書範圍的**,必須與家屬通氣協商(除緊急搶救的措施外)。

第三,術後,家屬提出異議的。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確定是否醫療事故。個人可以提出問題和質疑,都不能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9樓:網友

我覺得如果醫生沒有跟親屬說明手術的危險情況,這個時候還是算醫療事故的,畢竟有些手術需要跟親們說明原因,然後簽字才能可以做的。

關於醫療事故問題

10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建議你們首先去申請鑑定,看看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持續疼痛,然後才能確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11樓:沐然揮灑

可以去找做手術的醫院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去告,注意保全好所有的證據。

12樓:edison大哥

可以去法院起訴,法院鑑定,確實是醫院問題,應該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療過錯的認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醫療過錯的推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藥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責任。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免責的情形。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病歷資料的製作保管與查閱複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13樓:臧妤粟貞怡

手術前拍的**與手術後拍的有什麼差別,找醫療專家辨別一下手術部位的錯與對,就可以了。

醫療事故賠償問題研究,醫療事故賠償問題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就你的情況要確認醫院是否應付法律責任,要對醫院的醫療行為做判斷,也就是說醫院的醫療行為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來確認。其次,就是在第一時間對自己的醫療檔案進行封存,以固定 過程中的證據。第三,封存病史資料後,一是向醫院所屬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鑑定,二是,起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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