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非法將普通公民代到辦案檢查搜身

時間 2023-01-26 10:05:07

1樓:堅守的男人

這不叫非法…派出所有權利懷疑任何人並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檢查搜身…

派出所依法口頭傳喚公民要對公民搜身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辦案規定公安機關是可以對嫌疑人的人身進行檢查的。

派出所可以對公民搜身嗎

3樓:幸廷謙睦煙

只是懷疑也沒有證據,他們在搜查的時候如果沒有出示搜查證就算他們是執法單位,但是他們的做法仍然屬於非法搜查,因此你可以想他們的上級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償你的損失等等。

派出所民警可以隨便搜身,拘禁公民?

4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隨便搜身,警察要是搜身一定要有相關檔案,否則他們也沒有權利,他們要是沒有證據就逮捕你超過24小時就算非法拘禁,這兩種情況你都可以上訴,警察打你,你可以找律師去醫院驗傷。

《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5樓:網友

我想強制拿走你的手機不算非法搜身,他們因為案件拘留你幾個小時也算合理,但是他們打人就十分不合法,而且態度這麼囂張肯定有問題。無原無故打你,你可以驗傷告他們啊。而且一般這樣的事都是雙方調解解決的,沒道理專門打你洩憤啊。

這中間有古怪。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典型的侵犯人權行為/和警察違法行為!

首先應該到派出所先做筆錄,然後讓你自己確認,如果有寫錯的地方需要你自己按傷害手指印``

最後在每一頁都簽上你的名字,`蓋上手指印,並寫上以上我已看過,和我說的一樣。

警察在48小時之內確定你是否違法和犯罪,如果沒有,就必須在48小時釋放你,有罪就送進拘留所,或者看守所。

打人的事情你可以去控告,最好請個專業的律師,還要有傷情鑑定!

派出所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搜身

7樓:奇2生

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五條「為了收集違法行為的證據,辦案人員依法可以對違法嫌疑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和第六十六條「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對違法嫌疑人檢查應當由兩名與被檢查人同性別的人民警察進行」規定,警察是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的,但需符合法定條件和形式。

8樓:哆啦咪發嗦哆嘻

這樣做顯然是不合法的,警察出具警察證件只能證明他的身份是警察而已。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因偵查確需搜查的,必須按有關程式辦理搜查證,同時在搜查前必須向被搜查人出具搜查證件(明)。

如果遇到沒有搜查證件(明)的警察要求搜查的,當事人完全可以拒絕搜查,並告知其有關規定。

如遇強行搜查可向當級或上級人民檢察機關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要求(申請)國家賠償!

9樓:愛夢憨憨

回答你好!警察是不可以隨便搜身的,但是可以對有嫌疑的人員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如果覺得警察屬於違法搜查,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的行政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直接撥打110對警察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七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未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條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

(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二條 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祝你生活愉快!

10樓:法律快車專家

認為是犯罪嫌疑人時是可以依法定程式進行的。

警察在對人搜身時,依據的是哪條法律、法規?

11樓:然昀威

青島的警察為什麼只為罰款是目的,好像跟完任務一樣,進稅務局問點事,附近沒有停車場就在門口一停,出來的時候他正在寫罰單,馬上去跟他說開走,他說只要寫了單子就不能更改了,其實罰款目的不是不讓停車,是到年底了罰點好發獎金了。他這意思發了款你就可以停在這裡了。無語。。。

只能說垃圾。。。

12樓:匿名使用者

請注意在法律中沒有「搜身」的概念,所謂的「搜身」是指人身檢查。檢查可以對人身和物品進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里就有明確規定: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我通俗解釋一下這句話的意思:指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現場調查、追捕逃犯、偵查案件等執法執勤活動中,對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在發現違法犯罪人的現場對其人身及有關物品進行檢查。

這裡明確了當場檢查無需出示檢查證明檔案,只需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其實公安機關很多執法細則中都規定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當場檢查。你所說的也是其中一種,所以你不用擔心找不到法律依據。

最後提醒一下某些人千萬不要用刑訴法裡的搜查來套這裡當場人身檢查。

13樓: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警察還是被搜身的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搜身,涉及到乙個人的基本權利問題,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現在的警察已經很囂張了,如果再沒有一點對人權的基本保障,讓警察隨隨便便的搜身,你覺得合理嗎?還有,如果男性警員以此搜查女性身體,不是有了合理的藉口了嗎?

什麼人有權對乙個普通公民進行搜身?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出示有效證件的情況下才能搜身;

手機被盜當然可以報警,但要損失達到最低標準才會立案去偵破~~~

17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搜身需要出示相應的手續證件,或者在一定的特殊的必要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相應的手續而強行進行,也屬於違法行為,在法律範圍內進行的搜身,搜出來的物品應當進行嚴格記錄,和上繳。

公共汽車上被偷手機後報警也是有用的,但大多都只是備案,並不偵察,除非當損失達到限制的最低標準是才會立案去偵破。

18樓:匿名使用者

經法律授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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