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緩期執行,什麼是緩期執行

時間 2022-10-24 03:30:21

1樓:親慧

緩刑是附有一定條件,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通常適用於判處短期剝奪自由的犯罪。由於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暫緩刑罰的執行,給犯罪人以一定的考驗期間,期內如無新罪發生,願宣告刑即失去效力;如犯新罪,則撤消考驗期限,重新交付審判收監執行。

2樓:紫色水結晶

緩刑不是不執行而是不一定。是否執行要看緩醒期間的表現,如沒再違法就不執行了,否則就要執行。

如:甲犯罪了於2023年判處刑罰兩年,緩刑兩年。緩刑期間不執行刑罰,由其住所地有關部門監管,如他在2000—2023年之間沒在有其他違法行為就不在執行刑罰,反之如果違法了,就立即執行刑罰。

(假設2023年12月違法了,就執行兩年的刑罰到2023年12月期滿)

3樓:以更一

緩期執行分兩種,

一種就是上面這位所說的死緩,犯罪份子在兩年死緩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死刑將不再執行.將改判無期或有期徒刑.

另一種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不予關押.犯罪份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有關規定.所判拘役,有期徒刑將免於執行.

4樓:長纓縛龍

當然不是,緩期期間要在看守所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減刑,其間如果逃跑要加重刑罰,期間不得有任何違法犯罪活動,否則還會加重刑罰。

5樓:

緩期二年執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

6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就是犯事不大,就依你所說了,當然有個條件就是不再犯事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只要沒有重新犯罪就不執行

8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就是把小辮子擱在我這裡

慢慢收拾你

刑法中的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

9樓:華律網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適用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 犯罪情節較輕;(二) 有悔罪表現;(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不適用緩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二) 有悔罪表現;(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10樓:懶懶落花

緩期執行是指: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乙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死刑緩期執行的緩期是兩年。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可減為無期徒刑。死緩減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

二年期滿以後,才能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11樓:四哥有法說

(注:此問題是2023年,此後相關法律作出較大修改,為防止誤導網友,現對答案進行修正.)

首先告訴網友,緩刑沒有「判決15年緩期2年」的情況,因為緩刑只適用於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緩刑,通俗的說就是法院宣告你有罪,所判決的刑罰暫時不用執行,根據情況宣告乙個考驗期間,如果在這個考驗期間遵守規定不再犯罪的,就不用再去坐牢了。

1、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12樓:秒懂百科

緩期執行: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13樓:

在監獄外度過,如果這兩年沒犯事,那15年就不用在監獄度過啦。

14樓:天下搜尋

兩年後執行判決。如在此間認識深刻,並有善舉,保證不犯,兩年後法院經重新核實判決。前題是要證據說話。。。

什麼是緩期執行?

15樓:bu吐泡泡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死緩與緩刑的區別:

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

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16樓:秒懂百科

緩期執行: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17樓:棧念

可以理解為【延遲執行】。

由於我不是學法律的,可能有些字眼表達得不是很到位,見諒。

例子一,入獄六個月,緩期執行:意思為,犯人可以不入獄,但在外期間不能繼續做壞事,緩期期間表現良好,可以赦免入獄六個月的刑期,但似乎會留案底,簡單的說,就是該上班上班,該睡覺睡覺,就是不能再做壞事,經常性參加一些公益活動可以獲取不錯的分數,最後以此來取決是否繼續執行入獄六個月的刑期。

第二個例子,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由於案情嚴重,不能在外服刑,也就是坐牢,但被判了死刑的人不一定都會被槍斃,可能被判了死刑不立即槍決的犯人,被關個二三十年後,還可以回到社會。

什麼叫緩期執行?

18樓:匿名使用者

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罪當處死。

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對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必須滿2年才能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減刑,並不侷限於期滿的當天減刑。

在2年期滿以後的一定期間內,人民法院對死緩執行的罪裁定減刑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在生產勞動中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協助**破獲重大案件,消滅災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等破壞活動,對國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貢獻等。(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19樓:紫衣士

好比乙個人要到十六歲才可以辦身份證,他十二歲想辦但不可以辦.

20樓:阿波兒

被判處死刑的被告,如不須立即執行的,可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緩刑考驗期內如無故意犯罪的,可以改判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減為有期徒刑。如有故意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7日內執行死刑。

21樓:吳田田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

具備條件:(1)罪當處死。(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

如,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

什么是執行力,什麼是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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