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共同訴訟中,上訴期間的確定,民事訴訟 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人數不確定,那麼適用何種訴訟?

時間 2022-09-10 15:40:11

1樓:不避禍福

上訴期間:

a. 判決:判決書送達次日起15日內。

b. 裁定:裁定書送達次日起10日內。

c. 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計算。

d. 任何一方的上訴期未滿,裁判都是在上訴期內,只有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都屆滿後,雙方均未上訴的,裁判才發生效力。

e.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最後乙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計算。

f. 普通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分別計算。

結合上述規則即可得出結論!

2樓:趙小兔律師

都是從收到判決書的次日開始計算。

具體根據是最高院的《民訴法意見》第165條「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3樓:文殊院主

民訴147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訴149條: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提起上訴的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因此,它是以日計算的法定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9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以日計算的各種期間均從次日起算。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限起算日應當從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

**:共同借款人應否必須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被告?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民訴意見》57、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人數不確定,那麼適用何種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那麼就是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且具體人數在起訴時尚未確定。

2、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即多數當事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力或義務關係,不存在共同的訴訟標的,但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如果訴訟標的是共同的,那麼只能全部合併在一起按照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進行。

3、由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的眾多當事人一方推選產生訴訟代表人。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適用的特殊程式:

1、公告。通知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2、權利人登記。

3、推選或者商定訴訟代表人。

4、審理和裁判。

什麼是民事必要共同訴訟

6樓: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對同一訴訟標的有共同的利害關係而形成的共同訴訟。

這不區分是民法上或是行政法上的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必需是同一法律關係,各訴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絡。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併審理,對於原告

必要共同訴訟

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

必要的共同訴訟的當事人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兩人以上對同乙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為共同原告。例如,某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甲、乙合夥共有從事運輸的貨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決定暫扣貨車,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訴訟。甲、乙為共同原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為共同被告。

對於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追加被告。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非必要的共同訴訟又稱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可合併審理的訴訟。這裡所說的,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同類或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同類。例如,某稅務機關以偷稅為由,對甲、乙、丙三人分別作出處罰,對三人的處罰是彼此獨立的,但事實和理由是同類的。

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別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分開審理,也可以合併審理,人民法院有決定是否合併審理的權力,如果合併審理,分別裁判,即構成「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是在既不影響對原告一方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又不影響對被告一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有效審查的雙重前提下,為便於人民法院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而規定的。這一規定在簡化訴訟程式的同時,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對數個有聯絡的訴訟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7樓:匿名使用者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對同一訴訟標的有共同的利害關係而形成的共同訴訟。

這不區分是民法上或是行政法上的共同訴訟。

共同民事訴訟是否可分批**,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8樓:匿名使用者

知道合夥人法律行家 推薦於 2017-12-16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如果是乙個案件的話原則上不能分批**,民事訴訟法中有詳細的規定。

9樓:邦籍

有同類關聯訴訟選代表**的規定,如果人數不多於規定人數以上應當共同參加庭審

10樓:聽見幸福花開

不能分批**,應當推舉代表人出庭,否則要麼自己出庭,要麼另行起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第七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

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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