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案件可否延長審限

時間 2022-08-09 13:00:07

1樓:戚廣利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自案件沒有延長審限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2樓:匿名使用者

自訴案件是嗎?

那要看被告人有沒有被羈押。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新刑訴法刑事一審審限有何規定

3樓:戚廣利

一、 收案立案審查(7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而這個立案審查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之內的。

二、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期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乙個月之內的期間……」

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現法院向我們表示由於案件複雜而無法在審限內作出判決,因此建議我們以「調查新的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乙個月的情況,而為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另行委託辯護人、審查控方延期審理建議等情況所需要的時間往往在十天以上,長的甚至可達數月,因此保守估計各類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時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四、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八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中,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5樓:農村土地流轉

刑事訴訟法中,延期審理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6樓: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 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特呈請延長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7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1、30天期滿,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釋放,並撤銷案件;

2、30天期滿,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合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予以取保候審;

3、30天期滿,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罪行嚴重應當逮捕或者不適合取保候審的,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8樓:匿名使用者

該問題引用的法律條款錯誤,應該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該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這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據。

但要延長至30日,只有符合該款規定的三種情形才行。所謂流竄作案是指嫌疑人跨越省、地、縣級行政區域作案;而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既包括同一型別的作案,也包括不同型別的作案,如盜竊3次或盜竊2次搶奪1次;結夥作案是指三人以上共同作案,如甲乙丙三人結夥盜竊、搶奪等,而不是互有關聯的三人作案,如甲與乙盜竊、乙與丙搶奪、丙與甲搶劫。對於符合該款規定,又確實需要延長拘留期限的,由偵查人員提出書面延長拘留期限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分管副局長審批後執行並附卷,作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審查羈押期限的依據。

刑事訴訟中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幾種情形

9樓:等待戈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10樓:律師張立

特殊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另算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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