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勞動報酬能否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承擔責任

時間 2022-05-04 08:30:05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而且勞動報酬的支付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配偶是沒有關係的。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報酬和對方配偶有什麼關係???不能亂告。

合同糾紛案中能否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配偶列為共同被告

3樓:俿jv竺駶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目前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以此條規定為依據將合同糾紛案中簽約當事人的配偶列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的情形,這樣是否妥當呢?審判中應如何應對這類問題,值得分析和**。

合同關係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對簽約當事人產生權利和義務,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運用合同法解決合同糾紛的側重點應當是依法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之債的承擔者、承擔範圍、承擔方式,著重強調合同的相對性。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於婚姻法的範疇,它注重解決的是夫妻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一方債務的承擔及其與債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夫妻財產關係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由此不難看出在處理合同糾紛案時,一般不應將簽約一方當事人的配偶列為被告。但現實中這類問題又是複雜多變的,如何在審理這類糾紛中準確把握合同的相對性和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認為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區別對待。

一、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所簽合同,如果相對人在起訴時,該方的原夫妻關係仍然存續時,不應將簽約方的配偶列為被告。但在合同債權確認後,相對人可以另行起訴確定該債務是否為對方夫妻共同債務。這樣既保證了審判效率,也確保了債權人的利益。

二、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所簽合同,如果相對人起訴時,該方的夫妻關係已解除,可以將該方的配偶列為被告,在訴訟中一併解決合同債務的承擔問題。也可以先將簽約人列為被告,待合同債權確定後,相對人再另行起訴確認該債務是否為對方夫妻的共同債務。這樣可以避免假離婚真逃債,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

三、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所簽合同,如果相對人在起訴時,簽約人本人死亡,就應當將生存的簽約方配偶列為被告進行訴訟,以確定合同債權。

經濟糾紛案件,能否將被告配偶列為連帶責任人同時起訴?法院是否支援?

4樓:windy魚兒在遊

以民間借貸為例,如果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可以將配偶作為被告同時起訴

5樓:戊英豪

難說,有連帶責任的可以。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除非配偶也參與此案中

雇員受害能否列雇主配偶為共同被告

7樓:酒家是魯智深

這個得區分不同情形,看雇主配偶是否也參與到僱傭關係中,如果雇員不受雇主配偶支配從事勞動,則雇主配偶不應作為被告。

訴訟可否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

8樓:七台河李陽平

訴訟中可否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須要根據案情和訴求理由來確定,一般是共同債務或共同侵權責任,可以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

9樓:夢寶寶的孟

具體情況是什麼案子?一般債權債務是可以的。

交通事故中可否將配偶一方列為共同被告

10樓:天蟾如月

作為索賠方只和侵害方發生索賠關係。如果能夠充分舉證配偶也是侵害方之一,則可以列為共同被告。否則無關。

11樓:

您好!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只能把肇事司機列為被告,不可以把肇事司機的配偶列為被告。在肇事司機沒有能力賠償的情況下,還可以把車主列為共同被告,但是不可以把車主的配偶列為被告。

如果肇事車輛是購買了保險的,在必要時,還可以把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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