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律師不得直接與當事人接觸

時間 2022-04-15 15:25:11

1樓:龍胤

首先答覆:國內體制之內沒有大律師,只能作為一種尊稱。

以下答覆香港大律師職能,複製品幫助你了解實際情況。

訟務律師(barrister)或大律師,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大利亞、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

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訟務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在香港,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必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於2023年11月29日,香港司法機構「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發表的報告中就已建議讓執業足夠5年,兼有足夠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擁有「較高階法院出庭發言權」,打破這個老舊的規定。

 這種規定在英國本土已經逐漸被廢止,2023年後有不少事務律師獲准可以作為訟務律師在較高階別的法庭發言,稱之為 solicitor advocate。

但是按嚴格的法律原則說,訟務律師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不過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幫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託人。訟務律師也一般必須以個人身份行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而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後,跟隨訟務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數字,2023年4月該會會員人數為950人,相對於事務律師人數只有六分之一(2023年10月28日事務律師數字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質上訟務律師市場遠較後者為小外,訟務律師性質上屬於「自僱人士」,其收入比較極端,較不穩定的收入對初入行者是一難以克服的問題。不少人選擇先成為事務律師從業幾年,獲得經濟保障後,再放棄事務律師身份進入訟務律師行業實習。

2樓:成都張小小律師

這只是律師的個人做法 或許具體操作這個案件的律師是他團隊裡面的人 他和當事人解除也沒有什麼實際的異議

為什麼大律師 不可以直接接案?而要通過事務律師接案?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現行法律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同時律師禁止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所以,即使是大律師,也不可以直接的接案,而要通過律師事務所接案。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業規制。便於管理,也是為了當事人利益。律師事務所接案,再委派律師,是以律師事務所作為責任主體,有任何問題,都是律所承擔責任,不承擔不行,上面有司法局律協盯著。

這就促使律所對律師進行管理監督。

如果律師都自己接受委託,拿了錢不辦事跑了,或者損害了委託人利益,委託人去找誰?

另外,國內沒有大律師這個說法,統稱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律師法規定,案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

看港劇。想知道為什麼大律師不可以單獨見當事人,必須事務律師或者師爺在場?

6樓:手機使用者

我覺得是因為官司的輸贏和大律師利益和名譽有直接的掛鉤,很容易徇私,見當事人的時候如果事務律師和師爺在就有了個記錄人和見證人,可以比較公正!!而且事務律師和師爺本來就是整理案子的檔案什麼的!!!

律師不能會見當事人

7樓:廈門小海

那很不好處理,可以向公安局反映情況

8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一般 是案件 偵查 結束,才能見律師吧;你們 可以 請律師 與警察交涉;如果警察違法,你們可以找 檢察院 投訴

9樓:常州秦鑫律師

你可以去找公安分局交涉 或者讓你的律師去交涉

10樓:天津市劉律師

找上級公安或是檢察院。

11樓:佐溪達_歐非斯

律師有權利會見當事人的,如果是公安局故意從中阻撓,你可以選擇取保候審,如果你去起訴公安局的話,時間更久,乾脆你就取保候審,花點錢把他暫時帶出來,換個方式,律師見不到,你可以帶他出來見律師,就是要花點錢,或者你***人

您好,你的追問我看到了。關於這塊法律的規定是對於律師的,法律明確規定律師只要持有律師資格證就可以會見當事人

為什麼請律師去看守所不能與當事人會談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家屬及當事人本人都無權指派律師會見時間和會見次數

律師怎麼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

13樓:濤聲海韻

一、律師怎麼會見當事人

(一)律師會見時不能違反禁止性規定,可以列舉一些主要規範:

1、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案情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線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通**;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心寫字等方式傳遞有串供嫌疑的資訊;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見;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送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資訊、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會見之機逃離監管場所。

(二)律師會見應嬴得當事人信任

會見是律師的特權,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的機會。對於律師而言,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將案件交由律師辦理。

(三)律師應平等對待當事人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委託關係,也可以是朋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律師沒有必要對會見物件過於冷酷、嚴厲。既不必象偵查人員、公訴人員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樣在座位上居高臨下,故意加大距離,也不必在態度上橫眉冷對,呵斥教訓。律師可以坐近當事人,可以與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樣了解其真實情況。

(四)積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律師在會見時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督促其糾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或者受到lao頭獄霸毆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嚴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等等。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

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和工作方向,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應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託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二)會見過程中除應注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乙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14樓:斛正豪

羈押需要辦理律師見通知書

什麼是當事人的基本利益,律師應該如何維護

當事人權利 1 要求亮證執法權 2 陳述申辯權 3 申請聽證權 4 申請複議權 5 行政訴訟權 6 請求賠償權 7 批評建議權 8 申訴控告權 民事訴訟權利,是指民事訴訟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實施一定訴訟行為的可能性。它表現為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己實施一定的訴訟行為,可以...

為什麼人恨說出真相的人而不恨當事人?

因為她可能已經知道了真相,但是並不想說破,就當自己不知道,也有可能為了某個人心裡選擇默默原諒當事人,而說出真相的人打破了這種平衡,讓人不得不擺在明面上去解決這件事,有時會讓大家很難堪,所以會比較恨說出真相的人而不是當事人。這是因為有的人在沒有人說出真相的時候,還可以揣著明白裝糊塗,當乙隻鴕鳥。而被說...

為什麼信用證需要那麼多當事人?好麻煩呀

也可以少點呀 只要開證行 通知行 買賣雙方呀這四個好像是必要的也 書上那麼當事人只是講的細點 其實人多了還增加了費用 這個嘛。我有什麼辦法勒 這個要等你真的長大了就知道了。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哪些?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 開證銀行 受益人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