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被告沒收到傳票說明沒有立案成功嗎

時間 2022-03-20 01:55:1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法院進行立案就表示已經立案了,對於傳票的問題,如果因為客觀原因沒有送達到被告的話,法院有可能用其它的方式進行送達,例如公告。但是傳票沒有送達到被告是不可以推出沒有立案成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有三種情況:一是法院立案後對案件的調查取證還不充分、不全面;二是傳票發出還沒有到達被告認手裡;三是可能出現案件被積壓的現象。

立案後,法院什麼時候給發傳票

3樓:全球資料庫

法院辦事效率很低的,時間很長,等到發傳票的時候,法官或工作人員會通知你的,一般乙個月內做出答覆

4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後會盡快發出 沒有具體時間限制

5樓:丁志忠律師

傳票上都有時間限定的,比如起訴你的案件,直接寫好你應該什麼什麼時間到法院的。

起訴離婚立案1個月被告還沒收到傳票

法院傳票已寄,但沒收到,該怎麼處理?

6樓:幻影

打**不通,可以提供具體位址後,在法院也無法聯絡到對方前提下,進行公告訴訟送達,公告期滿視為對方已經收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擴充套件資料:

傳票的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7樓:石家莊張世充律師

法院傳票已郵寄,但是對方沒收到。法院也沒有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意味著送達未完成。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能進行**審理的。應該進行公告送達。

8樓:匿名使用者

傳票必須經過你或者你的家庭成年親屬簽收才對你產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法院無法送達,可以公告送達,公告60天後,視為送達。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法院的受理案件後的送達是這樣的:在正式立案後,原告繳納訴訟費,交納訴訟費後法院應該在7天之內將訴狀副本及**傳票等法律檔案送達給被告,在被告的傳票送達後再通知原告領取傳票。但如果因特殊情況(如被告找不到)被告的傳票都沒有送到,就算把原告的傳票發了,也可能最終因被告的送達不順利而改期,另外還有種情形就是,被告已經收到傳票了,但法院忘記通知原告領取傳票或者沒有及時通知領取傳票。

建議你打**問問法院是否已經確定**時間,被告的傳票是否已經送達,如果被告的傳票已經送達,那你也可以去領取你的傳票了

如果被告收到傳票後,說沒有收到該怎麼辦?

10樓:四哥有法說

如果被告收到傳票後說沒有收到,據此為理由拒絕承擔缺席審判、缺席判決後果,提出上訴、申訴、執行異議的,應當駁回。

因為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時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和程式,來確保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節送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能的,公安司法機關送達傳票的時候都會要求接收人在「回執」上簽字的,如果拒簽,就會找見證人簽字證明確實送達了。所以不可能說自己沒收到傳票,那就是自討沒趣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他收到傳票了說沒有收到就等著法院的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對被告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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